刑事拘留之后并未批准逮捕并不等同于案件就此结束。实际上,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必要的强制性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迅速、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若最终未能得到逮捕许可,或许是因为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亦或是其行为并不满足逮捕的法定条件。然而,在此期间所进行的调查工作依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与价值。倘若被拘留者最终被判定为无罪,或者拘留过程中出现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他们有权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刑事拘留没开庭会怎么样
刑拘后,案件进入侦查或起诉审查阶段,警方搜集证据。若证据不充分,可能改变强制措施或撤销案件。同时,检察院严格审查案情,决定是否公诉。一旦公诉,案件进入审判,即开庭审理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刑事拘留没有羁押怎么办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诉讼法规则,如若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所实施的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监管措施存在不当,应当立即取消或调整相应措施。
若是公安机构决定释放已被扣留的犯罪嫌疑人或改变已经执行的逮捕措施,必须向负责审批的人民检察院提供明确的告知和解释说明。
在此情形下,倘若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并不需要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行为,公安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不当采取的拘留监管措施进行及时的修正和调整,同时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向原审批的人民检察院给出明确的通知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拘留后没批捕不意味着白关了。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如果最终没有批捕,可能是证据不足或不符合逮捕条件等原因。但在拘留期间的侦查工作仍然是有法律意义和价值的。被拘留的人如果最终被认定无罪,或者拘留的程序存在违法情况,那么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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