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对方提出离婚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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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是没犯错,对方要离婚,通常没啥法定赔偿的事儿。可要是对方犯了重婚、跟别人同居、动手打人、虐待或者遗弃家里人这些大错,那没犯错的一方就有权利要求赔偿啦。到底赔多少呢,得综合考虑过错的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之类的因素来定。
无过错对方提出离婚怎么赔偿

一、无过错对方提出离婚怎么赔偿

若在无明显过失的情境之下,配偶一方主动提出离婚事宜,则通常并未涉及到法律所明确规定应当予以补偿的特殊情形。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另一半罔顾婚姻责任,例如发生了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施以家庭暴力或残忍地对待或抛弃家人等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无辜受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赔偿。至于最后的赔偿金额,将会依据过错者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因之所造成的伤害及损失规模等多方面因素判定适宜的赔偿额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无过错对方起诉到法院离婚会受理吗

在双方并无违法或违背道德的行为下,若其中一方向法院依法提起离婚诉讼,则法庭通常会予以受理。关于法庭最终能否准许离婚之决定,主要是基于当事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真实已经破裂为基础进行考量和裁决的。即使在某一方并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之下,倘若能够充分证明其婚姻关系已然破裂,例如出现了分居达两年以上、或者某一方呈现出赌博、吸毒等严重恶习且无论怎样教育都无法改正等情形,那么法庭将会做出判决允许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无能力还钱怎么解除失信黑名单

假如你不幸陷入无力偿还债务大坑,然而又迫切希望脱离失信黑名单的枷锁,那么此时此刻,你可以采取以下一些行之有效的解决策略。首要之事便是必须诚恳地向执行法院全面报告个人的财产状况以及经济收入状况,以此来证明自身确实处于无法履行债务的困境之中。在此基础上,你应该积极主动地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深入的沟通与协商,力求能够达成一份执行和解协议,例如制定出合理的还款计划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等等。当法院经过严格的审查并确认你确实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执行措施之后,他们或许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策,考虑是否暂时将你从失信黑名单中移除出去。但是请务必牢记,一旦你重新具备了履行债务的能力,就必须毫不犹豫地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提出离婚,一般不存在法定的赔偿情形。但如果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赔偿数额会根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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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单方离婚,直接向递交离婚状,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是不受理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的。小孩抚养问题,会考虑到谁更有抚养能力,小孩跟谁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和发育。
如果是男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女方要离婚并且要注意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家庭暴力的证据、的证据、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等等,通过证据说明两人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才会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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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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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我的答案能给你带来帮助,请点击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进一步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三十条 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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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
1、离婚可协议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在户口所在地做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可在对方户籍所在地,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
2、协议离婚由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
3、无法协议离婚的,应向离婚。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向离婚吧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婚后财产归双方共有,均分,但有过错一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我的答案能给你带来帮助,请点击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进一步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三十条 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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