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对于其所声称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即便缺乏书面的借据凭证,倘若当事人能够借助于诸如陈述、证人证言及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形式来证实借贷关系的确立,便可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需对以上所有的证据进行综合且深入的调查和核实工作,从而确定案件的真相实情。因此,在未持有借条的前提下,若能有充分、确凿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借贷事实的存在,同样具有提起诉讼的法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没有借条原件法院能否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确立借贷关系的证据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口头陈述、书面文件、实物展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书面文件通常需提交原件,但在无法获取原件的情况下,可提供复制件等替代品。即使当事人未能提供借据原件,如能提供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有力证据,法院将综合考量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判断借款关系是否成立。若证据充分证明借款事实,法院可能仍会认可并支持借款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没有借条原件能缺席判决吗
若被告人无故拒绝出庭或擅自离席,法院有权缺席审判。原告虽无借贷凭证原件,但如法院已合法送达传票且被告未出庭且未合理解释,法院可根据现有证据和案情,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使没有借条,如果当事人能够通过其他证据形式如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那么就可以打官司。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这些证据,以确定案件事实。因此,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只要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借款事实,就能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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