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置房产仅以父母名义登记,婚后能否合法变更登记为男方名下
在婚前由父母购买的房产,若在婚后添加了配偶的姓名,通常会被视为婚前财产,而非婚后夫妻共有的资产。
然而,这其中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当事人步入婚姻的殿堂之前,只要父母为他们购置房屋提供了资金支持,那么这笔出资就应被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予,并归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则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婚前买房父母出的首付离婚怎么分割
婚前购房之时,若为父母出资垫付首付款项,且房产登记于出资方子女名下,那么在婚后的夫妻共同还款阶段,一旦发生了离婚事宜,法院通常会判决该房屋归属权属于产权登记方,并要求其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补偿。而补偿的具体金额,则需要综合考虑到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与此相关的财产增值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若男方在结婚前已支付房产首付款项并将其记入自己名下,且在婚后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则在婚姻破裂时,该房产应被视为男方个人资产;
然而,女性可提出分割请求,索要该房产在婚后还款部分以及相应增值部分。反之,若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义之下,那么将自动变为夫妇二人的共同财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父母名义购置的房产,婚后不能直接变更登记为男方名下,因为这通常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若要变更登记,需当事人间明确约定,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予,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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