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内容有哪些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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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保全制度主要涵盖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呢,就是当债务人耍滑头、逃避义务,把债权人的权益给损害了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代替债务人去跟第三方讨要权益。这里面主要的要点就是:债务人得有逃避义务的行为,得损害到债权人的权益,然后债权人才能代位去主张权益。这两个权利在合同保全制度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保全内容有哪些要求

一、合同保全内容有哪些要求

合同保全制度主要涵盖了两种方式:即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前者即是在债务人为逃避履行义务而迟滞履行其对于第三方所拥有权益,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债权人有权以自身之名,直接取代债务人的权益主张权利。其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必须合法有效;

其次,债务人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地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此种行为已经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再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已经届满;

最后,该债权并非专属债务人本身所有,而是可由他人代为行使的。

至于债权人撤销权,则是在债务人实施了可能导致其财产减少的行为,进而危及其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例如,债务人主动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都可能被视为撤销权的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合同保全内容有哪些方面的问题

在法律层面上,合同保障措施主要涵盖了两种途径——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前者,是指在债务方未能充分利用自身对于他人所拥有的权益以保护雇主或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并确保能够公平地履行合约义务,以已受委托之身份,代替债务方行使其对第三者的相关权利。

至于后者,即债权人的撤销权,则是指在债务方采取了可能导致其资产减少、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动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项行为。举例来说,如果债务方选择放弃其应得的到期债权,或者进行无偿的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那么债权人就有权力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方的上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合同保全内容有哪些

在众多法律制度中,合同保全构成了其中的重要一环,主要涉及到两大方面:即债权人的代位权以及撤销权。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概念,它特指当债务人未适时地行使其应有的到期债权,并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债权人有权向司法机构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债务人主张相关权益,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权益仅限于那些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益。

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它则主要规定在当债务人擅自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是无偿转让财产给他人,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亦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廉价格向他人转让财产,同样也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若受到让与人知情且默许此种情况发生时,债权人就有权利向法庭申请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保全制度主要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指当债务人逃避义务,损害债权人权益时,债权人可代替债务人向第三方主张权益。其主要要素有:债务人逃避义务、损害债权人权益及债权人代位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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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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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财产保全有哪些内容,财产保全的主要内容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是指人民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鲜活商品由人民保存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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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安全生产十大禁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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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包括哪些内容
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2、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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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租赁合同法全文的内容都有啥,我最近想去租房子住,但是在写合同这方面遇到了问题
[律师回复]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保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保全保险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的一般担保,是指为了保护一般债权人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受损害,允许债权人干预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合同保全主要有代位权与撤销权。其中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积极侵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两者或者为了实现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一、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结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根据《合同法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从此规定来看,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一旦人民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则是双方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因此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5、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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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内容?
财产保全措施的内容包括,查封当事人的财产,扣押当事人的财产,冻结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财产的方法等,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属于限制当事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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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财产保全中解除冻结的非法定要求的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财产保全中解除冻结的非法定要求的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中解除冻结的非法定条件的内容
如果说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以及案件移送执行是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那么上述案件中所呈现出的就是解除冻结的非法定条件。笔者认为,需要解除冻结的非法定条件并不是除法定条件以外的所有情形,而是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一)在财产保全期限内申请解除冻结。这是解除冻结的题中之义,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冻结自动解除,申请无从提起。
(二)案件审理完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有如下几种具体表现:在权属纠纷中,所冻结财产的权属已经明确;在侵权纠纷中,受害人获赔的数额已经确定;在合同纠纷中,诉争标的额已经确定等。正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所以才有可能对所冻结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当事人未提供担保,也未申请执行。如果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申请执行,那就有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了。
【案情总结】
本文认为:不能依职权解除冻结,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审查是否解除冻结。
认为与所冻结财产有着利害关系的权利人都可以向申请解除冻结,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除冻结的数额并不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而确定的,而是依据权利人所享有权利的数额部分进行确定的。
【案情简介】
陈某(聋哑人)与其丈夫共生育两个子女。2008年10月,陈某的丈夫在工作过程中坠楼身亡,厂方给付了20万元的赔偿金。考虑到两个子女的生活教育问题,陈某丈夫的哥哥董某将该20万元以其名义存入银行。同年12月,陈某向,要求对该笔存款进行分割,同时向申请财产保全。受理后,依法对该20万元进行了冻结。2009年1月,经调解,陈某、董某及双方家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陈某的两个子女、陈某的婆婆四人分割该笔存款,每人各享有5万元;陈某的两个子女及婆婆所分得的15万元由董某保管。2009年3月,董某向申请要求对20万元存款解除冻结。
【法律解读】
一、财产保全中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冻结作为法定的三大主要财产保全措施之
一,对于保证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得到有效地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冻结毕竟是一种强制措施,必然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如果一成不变的冻结当事人的财产,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15日的期限,逾期不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为防止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了在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时,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立法者充分认识到了财产保全(冻结)的“双刃剑”性质,但其设定的解除冻结的情形并没有涵盖所有的复杂的社会实践,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就出现了解除冻结无法定条件但却需要解除冻结的问题。
二、非法定条件下解除冻结的适用要求
以上述案件为例,依陈某申请对20万元存款进行了冻结,在冻结期限内,该案审理完毕(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申请人陈某未向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董某也未提供担保。现董某向申请解除冻结,如何在非法定条件下解除冻结,笔者认为,应该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财产保全期限内,能否可以依职权解除冻结?笔者认为,不能依职权解除冻结,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审查是否解除冻结。理由如下:
(1)依职权解除冻结会侵犯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向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诉讼权利,只要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应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处分,无权干涉。而且即使案件已经审理完毕,所冻结的财产权属已经明确,但并不能排除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可能,如果依职权解除冻结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那么冻结的目的将落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
(2)作出冻结的裁定依然有效,没有必要依职权解除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既然裁定的效力依然有效,那么没有必要自己否认裁定的效力。
(3)没有依职权解除冻结不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对申请人来说,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可向申请执行;对被申请人来说,可以在自动履行后申请解除冻结。

二、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财产保全期限内,哪些当事人可以向提出解除冻结申请?解除冻结,影响着申请人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也关系着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可以向申请解除冻结,但并不仅仅限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向申请解除冻结。在法律实践中,有些权利人并不是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但他对所冻结的财产享有权益,比如在继承纠纷中,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能没有涵盖所有的继承人。因此,笔者认为与所冻结财产有着利害关系的权利人都可以向申请解除冻结,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依申请解除冻结的数额应如何确定?在上述案件中,董某向提出申请要求解除20万元存款的冻结,如果裁定解除冻结,那么是对20万元的存款全部解除冻结还是对董某负责保管的15万元解除冻结呢?笔者认为,解除冻结的数额并不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而确定的,而是依据权利人所享有权利的数额部分进行确定的。如果依权利人申请确定解除冻结的数额,那么就有可能损害到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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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管理要求中通用禁令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安全生产十大禁令是:
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安全责任制度考核要求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考核的事情在做准备,想要了解一下这个。
[律师回复] 1
目的
为了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责任,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
3
职责
3.1
安监科负责公司各部门、车间的安全目标、责任考核。
3.2
各科室、车间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班组、员工的安全目标、责任考核。
4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内容
4.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科室、车间、班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4.2
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主要是各部室、车间、班组是否采取有关措施控制本单位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实现安全责任制及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等。
安全责任人履行职责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安全责任制履行情况;
②安全教育与培训情况;
③安全会议情况;
④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
⑤事故调查处理管理情况;
⑥危险作业管理情况;
⑦安全活动情况;
⑧安全管理考核情况等。
5
考核方式
5.1
安全考核小组负责对本公司安全责任制的综合考核。
5.2
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公司安全责任制考核情况进行审批。
5.3
安全目标每季度考核一次。
5.4
对其范围人员每季度考核一次。
6
奖惩办法
6.1
安全考核时,应认真听取被考核负责人的工作陈述、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进行考核。
6.2
考核应与被考核负责人当面交换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请领导审阅。
6.3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取消当年度安全奖励资格,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6.4
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领导进行汇报。对考核情况较好的,给予一定数额奖金,较差应进行通报批评。
7
安全责任制考核项考核标准
7.1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一次扣0.5分;
7.2
出现一人次轻伤事故扣0.2分;
7.3
出现一人次重伤事故扣0.3分;
7.4
出现重伤以上事故,按照《事故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岗位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器具,查出不会使用扣0.1分;
7.6
岗位人员应正确熟练运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处置事故险情。查出对事故处理预案不能正确运用扣0.2分;
7.7
安全台帐不健全、记录不规范扣0.2分;
7.8
安全活动日发现缺少活动次数扣0.2分
8
相关支持文件
8.1
《安全生产责任制》
8.2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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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保证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担保法》第15条对保证合同的内容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六方面。即: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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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财产保全费用包括哪些内容,财产保全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财产保全费用法条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方式是: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救济 (一)由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所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负责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申请人通过财产保全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限制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侵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二)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正当,但造成了损失,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这是因为保全申请的合法与否是建立在诉讼请求成立与否的基础上的。申请人如果胜诉,意味着其诉讼请求成立,保全申请也是合法的,因而损失责任应当由被申请人自行负担。相反,如果申请人败诉,则应由申请人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当然,对于难以区分胜负或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则应按公平原则协商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 (三)主动采取保全措施错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担。如果主动裁定财产保全没有错误但是也造成了损失就同上面所说的由败诉方来承担。另外,裁定的财产保全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保全不当而造成损失则不可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依《民事证据规则》第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是法定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当事人违反此期限的限制,将丧失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该7日期间仍然要受到《民事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限制。比如要受举证期限延期的限制。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商议延长举证期限,或者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等原因而导致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者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而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的,则都会造成举证期限的延长。因举证期限延长,会相对延长当事人中请保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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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的请求权有哪些内容?
物权保护的请求权的内容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具体情况下对于物权保护的具体情况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根据实际的诉讼请求来认定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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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有个同学是搞一施工工程负责人领导,想急聘一些员工,现在想寻求一份安全用工合同范本内容
[律师回复] 甲方:
  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认真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在湖北省荆门碧桂园小区别墅房屋修建工程事宜,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地点及承包范围
  
1、工程所在地为湖北省荆门碧桂园小区别墅房共20栋;
  
2、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施工。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及内外墙抹灰、屋面彩瓦、部份文化石的粘贴(不包括钢筋、门窗、防水及防雷、楼梯扶手、阳台栏杆、外墙漆、厕所回填及便盆安装等工程内容)
  
二、承包方式
  乙方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本合同第一条工程内容。
  
三、工程单价及工程款
  木工每平方米78元,包括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泥工主体部份混凝土浇筑、砖砌体每平方米70元;内外抹灰、屋面彩瓦、部份文化石的粘贴共70元每平方米。单价合计为218元(工程结算面积均按地面平方计算)以此单价和工程实际数量计算本合同工程总价款。工程量以每层楼的地面面积计算。
  
四、付款方式
  
1、本合同主体工程每月按工程进度的80%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结构经验收后由甲方向乙方付足已完成工程量95%的工程款(便于乙方支付人工工资);
  
2、本合同内外抹灰工程每月按工程进度的80%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抹灰工程完工后由甲方向乙方付足已完成工程量95%的工程款(便于乙方支付人工工资);
  
3、本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付清本合同工程余下的全部工程款。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水电供给,为乙方施工人员安排便于施工作业的食宿场所,无偿提供乙方施工人员生活用水用电;
  
(2)甲方根据工程总进度计划向乙方下达工程进度计划;
  
(3)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提供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工具器具。
  
2、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组织足够的施工人员,确保工程进度;
  
(2)乙方严格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确证工程质量;
  
(3)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4)乙方所需材料,应五天前向甲方提出计划。
  
六、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
  
七、安全事项
  甲方负责提供安全施工所需的安全设施设备,为施工人员投买足额的安全保险;乙方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为原则,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学习;如出现工伤事故,除保险公司承担部份外由乙方仅承担余下部分20%的责任。
  
八、工期要求
  从±0起计算,主体工程在三个月内完成,六个月内本合同工程全面完工。
  
九、其它事项
  
1、内外墙抹灰工程标准为一般抹灰;如本合同主体工程达到创优100标准,抹灰价格按创优100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基础开挖和回填由甲方负责,不到位部份如由乙方负责处理的,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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