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结婚证有小孩离婚抚养费怎么给

最新修订 | 2024-11-10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要是没办结婚登记但有了孩子,双方要分开的话,那没直接抚养孩子的那一方得给抚养费。这抚养费多少呢,可以由两人商量着来定。要是商量不拢,法院就会根据孩子实际的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判定。一般呢,会看看不直接抚养孩子的那方收入咋样,大概是他月收入的 20%到 30%左右。
无结婚证有小孩离婚抚养费怎么给

一、无结婚证有小孩离婚抚养费怎么给

未登记结婚育有子女,结束关系时直接照顾孩子一方需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数额可协商,协商不成法院裁定。法院会依据孩子需求、双方经济实力和生活状况,尤其关注不直接抚养方收入,一般为其月收入的 2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二、无结婚证有小孩离婚彩礼怎么办理

涉及未举行婚姻缔结手续,却已有婚生子女而又决定分离时的彩礼问题,往往需要综合诸多考虑因素来妥善处理。若双方共同生活之日子相对短暂,且彩礼金额巨大,那么在考虑到实际情况之后,或许需要视情况返还一定比例的彩礼。然而,若彩礼已实实在在地投入于日常生活费用或生育子女所产生的花费中,那么要求返还的可能性及其金额则可能相应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无结婚证有小孩离婚财产分割怎么算赔偿

在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仅育有子女的情形之下,双方并不具备法律层面上离婚的条件。关于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通常会依照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置;若无此方面的共识,则通常依据实际需求与财产性质,以及对家庭及子女利益的考量,遵循有利于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基本原则予以妥善安排。对于子女的抚育责任,双方均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有子女的情况下,双方解除关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通常会考虑不直接抚养方的收入情况,一般为其月收入的20%至30%。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3.2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0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无结婚证有小孩离婚抚养费怎么给
一键咨询
  • 153****64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7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0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2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1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7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6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8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4****08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7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6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3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0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8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3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无结婚证小孩归谁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无结婚证小孩归谁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婚姻家庭
2017抚养费无上限了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双方达不成协议或协议无效需由人民判决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抚育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二、抚育费给付期限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二,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条件的。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三、抚育费给付方法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2017小孩抚养费无上限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双方达不成协议或协议无效需由人民判决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抚育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二、抚育费给付期限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二,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条件的。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三、抚育费给付方法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无结婚证有小孩离婚抚养费能不给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无结婚证有小孩离婚抚养费能不给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怎样判定有无抚养能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判断有没有抚养能力的条件比较多,如: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居住条件,有时间照顾等,要从孩子的利益出发进行判断。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有居住条件,有时间照顾等等,要从很多方面综合考虑。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40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怎样判定有无抚养能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判定有无抚养能力?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样判定有无抚养能力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判决。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有哪些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
三、父母都没有抚养能力怎么办如果小男孩的外公、外婆有抚养能力,那么当小男孩的父母无抚养能力时,他们就有义务抚养小男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外公、外婆具有抚养义务。通过上面这篇文章,大家应该知道了怎样判定有无抚养能力。在审理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时,采取的主要原则就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当对方患有严重疫病并有传染的风险时或者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其就不具备抚养能力,也不会将子女抚养权交给她/他。
怎样判定有无抚养能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判定有无抚养能力?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样判定有无抚养能力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判决。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有哪些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
三、父母都没有抚养能力怎么办如果小男孩的外公、外婆有抚养能力,那么当小男孩的父母无抚养能力时,他们就有义务抚养小男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外公、外婆具有抚养义务。通过上面这篇文章,大家应该知道了怎样判定有无抚养能力。在审理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时,采取的主要原则就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当对方患有严重疫病并有传染的风险时或者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其就不具备抚养能力,也不会将子女抚养权交给她/他。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0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无结婚证生小孩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没有结婚证就生下小孩的话也不可以不给抚养费,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父母这种违法行为不能连累到孩子,所以,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也是按照对方月收入的30%左右的比例来确定。拒不支付的也一样可以起诉。
10w+浏览
什么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政策规定,社会散居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比如父母双亡,由亲属养育的儿童。(说明:死亡情况依据死亡证明或宣判等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比如父母双方无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正在接受改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一方改嫁)等导致儿童无人抚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文件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11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渝民发[]132号)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和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导致事实上无人照料和抚养,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根据省的要求,四类儿童可视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今年,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津贴制度被列入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经过申请、核实,我市确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共有1092名。生活津贴从今年1月1日计发,目前已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到位,除了新核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外,6月份之前认定的予以补发。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津贴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被依法收养、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况,都将停发基本生活津贴。民政部门将建立津贴定期复核机制,定期检查发放对象资格条件变化情况以及生活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在申请方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向其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提供包括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情况说明等材料,并逐级上报到县、市民政部门。
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政策规定,社会散居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比如父母双亡,由亲属养育的儿童。(说明:死亡情况依据死亡证明或宣判等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比如父母双方无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正在接受改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一方改嫁)等导致儿童无人抚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文件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11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渝民发[]132号)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和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导致事实上无人照料和抚养,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根据省的要求,四类儿童可视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今年,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津贴制度被列入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经过申请、核实,我市确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共有1092名。生活津贴从今年1月1日计发,目前已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到位,除了新核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外,6月份之前认定的予以补发。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津贴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被依法收养、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况,都将停发基本生活津贴。民政部门将建立津贴定期复核机制,定期检查发放对象资格条件变化情况以及生活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在申请方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向其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提供包括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情况说明等材料,并逐级上报到县、市民政部门。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无结婚证有小孩离婚抚养费能够不给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够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无结婚证有小孩离婚抚养费能够不给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婚姻无效孩子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网友咨询】什么叫无效婚姻,婚姻无效孩子的抚养权归谁【解答】无效婚姻的概念和情形: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对于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竟属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对此未予明确,仅笼统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有人认为,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也有人认为,对于婚姻的无效或被撤销,子女是无辜的,父母的婚姻对错不应累及子女,因此,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保障他们的基本民事权利,参考有关国家及地区立法例,当事人所生子女应视同婚生子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不能及于子女,子女在受胎或者出生时,其父母的婚姻关系未被宣告无效,在解释上应认为是婚生子女,如此才符合婚生子女的本意,也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参见离婚后子女抚养词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做调解书。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离婚子女随母方生活的情形
1、1到2岁的孩子,一般母亲一方的生活;
2、两岁多的小儿童,如果母亲是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母亲身边的生活的可能性大的情形:
(1)、有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与儿童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显然是不利的;
(3)、没有其他的孩子,但是父亲身边有其他子女的;
(4)、儿童的生活,儿童的生长优势,和父亲患有持续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状况,而不是与他们的孩子。
(5)、儿童的父亲和母亲养育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需要他们的孩子一起生活,但孩子们单独与女方的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符和祖父母的要求,有能力帮助母亲照顾孙子;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40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未婚生子无力抚养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未婚生子无力抚养怎样送人根据《收养法》,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多项法定条件才具备收养资格,且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若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也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该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有可能被处以五年以上直至死刑的严厉处罚。第二百四十一条则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也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报道中的者、领养者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有关收养的规定,其收养行为不合法。有偿的收养行为更不可取,一旦的儿童系通过不合法渠道送来,则人与收养人均有可能涉嫌犯罪。
二、收养的资格条件和条件证明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该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人,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收养人的收养申请;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收养人收养人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通过上文我们知道了未婚生子无力抚养怎样送人的解答,送人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处理不当就会涉及到拐卖儿童罪。收养法必须符合是无子女,且有配偶的家庭,收养小孩必须满十周岁,而且收养人家庭没有患有不适应收养的疾病,需要出示一些的证明材料才能收养。
2017新规,抚养费无上限了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双方达不成协议或协议无效需由人民判决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抚育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二、抚育费给付期限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二,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条件的。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三、抚育费给付方法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男方死亡,女方无抚养能力,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6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0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没有结婚证小孩判给谁?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10w+浏览
男方死亡,女方无抚养能力,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6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40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无力支付抚养费的处理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收入不高,可以要求减少,具体双方协商决定,也可以找其他方式补偿,法律只能强制执行有能力支付但是拒不支付的情况。
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
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判决。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2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1、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抚养费义务与探视权相互,即使一方未支付抚养费,另一方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视小孩,除非其探视会危及子女的身心健康,否则该权利不应被剥夺。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
什么是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政策规定,社会散居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比如父母双亡,由亲属养育的儿童。(说明:死亡情况依据死亡证明或宣判等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比如父母双方无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正在接受改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一方改嫁)等导致儿童无人抚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文件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11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渝民发[]132号)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和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导致事实上无人照料和抚养,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根据省的要求,四类儿童可视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今年,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津贴制度被列入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经过申请、核实,我市确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共有1092名。生活津贴从今年1月1日计发,目前已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到位,除了新核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外,6月份之前认定的予以补发。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津贴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被依法收养、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况,都将停发基本生活津贴。民政部门将建立津贴定期复核机制,定期检查发放对象资格条件变化情况以及生活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在申请方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向其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提供包括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情况说明等材料,并逐级上报到县、市民政部门。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无结婚证有小孩离婚抚养费怎么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