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担保物权是为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方对特定财产设的担保权利,如抵押权等,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优先受偿。但在破产重整时,担保物权行使会受限以利程序推进和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不过法律也会保护担保物权人合法权益。总之,要在破产重整中平衡好各方面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是什么意思
破产重组中的债转股策略,将债权人债权转为股权,缓解企业债务压力,优化资本结构。债权人成股东,不再要求即时清偿,期待企业未来收益。此举助企业重生,虽债权人面临股权风险,但或获更丰厚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三、破产重整中的担保债权的处理方法包括哪些
破产重组中担保债权处理方式有:将担保物变现优先受偿,可能受重整计划限制;暂时停止行使担保权以推进重整;制定重整计划时,可对担保债权延期清偿或调整条件,维护权益并推动企业重组和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破产重整中的担保物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财产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在破产重整中,担保物权的行使往往会受到一定限制,以保障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但同时,法律也会对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一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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