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无期徒刑会面临减刑及假释的机会。对于无期徒刑罪犯,若其在服刑过程中严格遵守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具有悔过自新的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行为,则可获得减刑的机会。
然而,对于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在司法实践中却有着更为严谨的条件与程序要求。被判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其实际服刑期限已达十三年以上,且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具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同时也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那么便有可能获得假释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无期徒刑可能减刑吗
无期徒刑在法律框架下有可能得到适当的减刑机会。在服刑过程中,只要无期徒刑罪犯严格遵循监狱的各项规定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明显的悔罪决心以及卓越的改造成绩,甚至是建树了一定程度的立功行为,他们就有资格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但值得注意的是,减刑后剩余的刑期不得少于是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无期徒刑可以直接假释吗
被判无期徒刑者并无法径直获得假释。该类罪犯需在服刑期满一定年限后,具备特定条件的方能申请假释。顾名思义,假释乃是对于那些被判定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者在履行完一定期限的刑罚以后,由于他们表现出良好的监狱生活习性,积极接受教育与改造,且自身确已产生真正的悔过之意,并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对其进行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安排。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在实际执行期间达到十三年以上,并且在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表现出色,确实存在悔过之意,同时也不再具有任何再犯罪的风险,那么便可以考虑给予假释。
然而,如遇特殊情形,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核批准,则可能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无期徒刑在特定条件下可获减刑或假释。罪犯若严守监规、积极改造并悔过自新,或有重大立功,可申请减刑。假释则更为严格,需实际服刑超十三年,持续表现良确保无再犯风险,方有机会获准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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