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期限】浅谈有期徒刑犯的减刑、假释由谁提出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假释建议,应由其原刑罚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的执行机关和人民法院管辖权的确定,因罪犯判处刑种和执行场所不同而有不同,具体到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时为:减刑、假释建议书应由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所在地的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提出,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是否准予减刑、假释予以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关于浅谈有期徒刑犯的减刑、假释由谁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温馨提示】如果以上回答没有找到你满意的答案,可点击咨询按钮与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我们将为您更加详细的解答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二、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如何确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怎么去确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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