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租银行账户可能导致与其相关的诸多法律责任。通常状况下,此类行径可能被视为涉嫌协助(或称作“教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裁量刑罚的过程中,需全面衡量因该出借行为而引发的不良影响程度,以及出借人在主观意识上是否有意助长网络犯罪的发生、是否从中获取了不当利益等多方面因素。若情节严重者,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知晓他人以信息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却仍旧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技术支持,甚至是广告推广服务以及资金支付结算等便利条件,致使违法活动愈发剧烈且严重,则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责罚,并课以罚金;更进一步地,若为单位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根据第一款刑法原则,应对单位处以罚金,同时对于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主管和其他重要责任人执行同样处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以上违法行为,若同时触及其他类型的犯罪,应依照行为所产生的最严重的法律责任加以判定。最终的刑罚判决将由法院依据具体案情依法做出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法出借银行卡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非法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关于“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方面: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总额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的;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等等。
值得强调的是,具体的量刑结果会综合考虑到案件的各个方面,如犯罪的性质、情节的恶劣程度、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多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非法出借银行卡行政处罚标准是多少万元以上
非法出借银行卡所涉及的刑法则的处罚标准,主要依据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明确的规定:所有单位以及个人均不得从事非法的买卖、租赁及出借诸如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各类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互联网账号等业务活动,同时也不得为他人开通这些卡、账户或账号等提供实质性的身份验证协助;任何人都不可以假冒他人的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来开设上述的各类卡、账户、账号等。对于违反本法规第三十一条的第一款规定者,将被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违法所得盈数以上至十倍以下的罚金;若是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者,则处以两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将受到十五天以下的拘留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非法出租银行账户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刑罚依据不良影响、主观意图及获利等因素判定。重者按《刑法》规定,明知犯罪仍提供网络支持或资金结算便利,可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并罚金。单位犯罪者,单位及责任人同罚。若触犯多罪,择重论处。刑罚由法院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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