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担保一方不知情怎么处理法律

最新修订 |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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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中一方偷偷给别人做担保,可另一方压根不知道这事。这种情况下,通常配偶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因为担保这事得担保者自己明确表示愿意才行,不能算夫妻共同的债务。只有那种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想法产生的债务,比如家里的开销或者一起做生意的钱,才是共同债务。所以呀,一方擅自去担保的责任,不能全都算到整个夫妻关系头上呢。
夫妻双方担保一方不知情怎么处理法律

一、夫妻双方担保一方不知情怎么处理法律

当涉及到夫妻间的相关事务时,假如某一方擅自为他人提供了保证但其配偶对此却毫不知情,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无知情的配偶常常不需负担此类保证责任。原因在于,保证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它需要担保者清楚明白并且诚挚地表露出自己的意向和意愿。因此,若有任何一方在未经坦白并征求配偶同意的状况下,擅自背负起这种保证责任,那么我们并不能够简单地将这个责任归咎于整个夫妇关系中的每一位成员。通常来说,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往往需要基于双方共同的意图和目的表现出的行为,例如为了支付家庭日常开销或者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

然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制定的规则,若夫妻中有一方在其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作出的、且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则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但是,若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期内,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范畴,那就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此情况下,若债权人能够证实这笔债务确实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目标,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策,那么这笔债务仍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双方担保一方不知情没签字怎么办理

在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保证协议的情景中,假设其中一方对此毫不知情并且没有亲笔签字确认的情况下,通常不需要由这位未能签字的当事人负担起相关的担保义务。

首先,担保行为实际上是一项带有强烈法律约束力的契约性行为。当涉及到夫妻间的担保任务时,若未经签字的那一方并没有表现出意愿主动地担负起相应的担保责任,这就使得合同本身对其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其次,即便债权人明明清楚了解到该夫妻中有一人并未签名,却仍然强行要求他们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担保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这样的诉求往往难以获得法律层面的认可和支持。然而,如果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那位未曾签字的配偶在事发后曾经予以追认,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表达了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愿,那么这个问题就需要重新审视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夫妻双方担保一方不知情怎么处理

在婚姻伴侣之间,若有一方无意识地对他人做出了担保,而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的话,应对这一问题的方式则需依据实际状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一般而言,若是知情程度较低的那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种担保行为并非是出于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并且其也并未用于婚姻伴侣双方共同的日常生活开支、共同的商业活动或生产运营等方面,那么这类担保所带来的债务极有可能会被鉴定为仅属于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本身的个人责任范围内,而无须由未知情的配偶来分担相应的经济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为他人担保,配偶不知情的,配偶通常无需担责。保证需担保者明确表达意愿,非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需基于双方共同意图,如家庭开销或共同经营。因此,擅自担保的责任不应归咎于整个夫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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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这是法律规定的。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原则上推定为如果无相反证据证实共同债务,则即使离婚也要连带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另一方个人债务,那么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1、债务人在当初借款时就与债权人有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与家人无关。
2、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并且没有用于家用。扩展资料: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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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能否为彼此借款担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双方能否为彼此借款担保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双方能否为彼此借款担保
一、夫妻双方能不能为彼此借款担保
贷款申请中,夫妻是不可以互相担保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共享和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如夫妻互相担保就等于申领人为自己担保,形成假保,属于无效担保。夫妻可以做共同还款人,担保可以找父母、兄弟姐妹及朋友等人。
贷款担保人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1、与本案资金牵连,仅存在担保关系;
2、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人生自由权;
3、具有代偿清贷款的能力;
4、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
5、离退休人员不能进行担保,贷款地以外的外籍人士不能担保。
6、国家机关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不能为它人担保;
二、债务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三、哪些情况下担保无效
1、主体: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的保证人资格与物保的财产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担保法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标的: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担保。担保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3、特别情形:如违反《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的担保。如果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是由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作出的,该担保合同无效。此乃强制性规范。
4、对外担保的特殊规定:《担保法解释》第六条所列的5种情形,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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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后丈夫在外欠钱妻子要承担债务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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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在当初借款时就与债权人有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与家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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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一方债务谁承担
婚姻期间,夫妻双方的债务承担问题,取决于实际情况。一般来说,用于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可视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负责。如果债务超过了日常生活所需,而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那这笔债务就应该被视为个人债务,由举债方一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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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双方可以为彼此借款担保吗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双方可以为彼此借款担保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双方能否为彼此借款担保
一、夫妻双方能不能为彼此借款担保
贷款申请中,夫妻是不可以互相担保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共享和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如夫妻互相担保就等于申领人为自己担保,形成假保,属于无效担保。夫妻可以做共同还款人,担保可以找父母、兄弟姐妹及朋友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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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三、哪些情况下担保无效
1、主体: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的保证人资格与物保的财产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担保法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标的: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担保。担保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3、特别情形:如违反《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的担保。如果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是由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作出的,该担保合同无效。此乃强制性规范。
4、对外担保的特殊规定:《担保法解释》第六条所列的5种情形,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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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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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债务能一方承担吗
协商一致,可以由一方承担债务。夫妻婚内的债务原则上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双方也可以在婚内通过公证双方签订的债务财产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或者双方承担,一般是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都是合法有效,但是该协议一般不能对抗其他人,对于其他人的债务,离婚后也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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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是否可以为彼此借款担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双方能否为彼此借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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