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过了后起诉还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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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要是过了,再去起诉一般没啥用啦。这担保期限就是规定担保人得在啥时候承担担保责任呢。要是超过了当初说好的那个担保期限,债权人要是没去主张权利,那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说不定就没啦。不过呢,要是有特殊情况呀,像担保人自己乐意接着承担担保责任之类的,那就得另说了,不能一概而论。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过了后起诉还有效吗

一、担保人担保期限过了后起诉还有效吗

在担保期限届满后,对担保人进行诉讼常常是无效的。担保期限,是法律特意为担保人所设的,用来限定他们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限。一旦超出了这一时限,由于债权人并未及时提出请求,那么此种情形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便有可能被豁免。然而,若出现特殊情况,例如担保人主动表示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等,则需另行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担保人的追偿权要起诉才能实现吗

要实现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否必须通过法律诉讼方式

关于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否必须通过提起诉讼来实现这一问题,答案需依实际情况而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若具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判定担保人为承担担保责任的可向主债务人发出追偿的案件,那么担保人便可不经单独诉讼,而是径直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但是,担保人在行使其追偿权力时,应将范围严格限定于设定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担保人的追偿时效是多久

作为担保方在承担了相应的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然而,法定的追诉时效一般设定为三年。在此期间内,作为担保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其代替支付的各项债务。若超出此特定的时效期限,借款人可能会引用时效抗辩权,从而使得担保人的追偿权利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过了之后起诉通常是无效的。担保期限是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限制。如果超过了约定的担保期限,债权人未主张权利,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就可能免除。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担保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等,那又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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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根据高最院的解释规定,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这种约定的连带责任是无效的。
连带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
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所有人对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过错和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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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妨碍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应包括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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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赔偿相冲突,雇员致害赔偿纠纷已为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取代。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连带责任进行分类。旨在帮助我们加深对连带责任的认识深度,从不同侧面把握连带责任的特征、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正确地界定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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