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明确规定,倘若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出现了不符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各项条件、严重违反相关监督管理条例,或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状况在其刑期未结束时便已消除等情况,应立即对其进行监禁。这意味着,若社区矫正的罪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经济上暂时出现困境而无力偿还债务,那么这类问题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原则上应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例如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追索债务。然而,如果社区矫正的罪犯是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才得以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或者在矫正期间擅自逃离监管场所,那么这些行为很可能已经触犯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这些行为将可能导致社区矫正的取消,同时也可能面临着被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的风险。若是社区矫正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不幸去世,负责执行的机构应立即通知监狱或看守所,在此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总而言之,社区矫正的罪犯欠债不还本身并不构成收监的法定理由。但如果罪犯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社区矫正资格,或者在执行期间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那么就有可能导致社区矫正的取消以及重新收监。如果罪犯在执行期间离世,那么其刑事责任也就自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二、监外执行人偷偷外出有什么后果吗
对于监外执行人员擅自离境的法律后果
在监外执行期间擅自离开指定区域的行为,其潜在的严重后果之一便是有可能导致缓期执行被撤销,并需接受原定的服役处罚。在罪犯获准缓期执行期间,他们将同时受到社区矫治的监管,这就意味着在此期间,他们不具备自由选择出行区域的权利。若是由于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出境的,必须先行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待得到司法所在地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能前往目的地。反之,如果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缓期执行期间擅自离境,则可能面临缓期执行被解除,进而重新接受原定的服役处罚的局面。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监外执行人该怎样申请
收监执行申请需满足法定条件。被判有罪者或其亲属、监护人需向裁决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力证据,如严重疾病诊断证明。裁决机构将全面审查,考虑健康状况和行为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依《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社区矫正罪犯不符监外执行条件、违反监管或暂予监外执行状况消除应收监。欠债属民事关系,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罪犯非法获监外执行或逃离监管将取消社区矫正并重新收监。罪犯执行期间去世不再追究刑责。欠债非收监理由,违法行为或非法手段获监外执行会收监,离世终止刑责。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