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阶段取保候审如何监管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取保候审,被取保者要守法,未经批准不得离居住地,信息变更 24 小时内报告,传唤及时到案。执行机关多方式监督,违反规定可能撤销取保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检察阶段取保候审流程需要多久
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环节取保候审申请审核办理时间不固定。检察院收到申请后会在特定时限内研究评估案情和取保必要性。简单案件审查可能较快,复杂案件则需更多时间权衡。总之,检察机关要保障被申请人权利和案件妥善处理,尽力在规定时间内尽早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检察阶段取保候审谁批准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批准权限分别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
因此,在向处于审查起诉这一环节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时,检察机关有权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检察阶段取保候审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执行机关会通过定期联系、不定期走访等方式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可能会被取消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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