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算不算坐牢人员
广义上来讲,监外执行并非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者在传统观念中的监狱内部接受惩罚。实际上,监外执行是对那些在判决中被判定需在监狱或看守所内服刑的罪犯,因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不适宜继续在上述场所执行刑罚,故依法改为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尽管他们并未身处监禁场所,但仍然处在刑罚执行阶段,且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算不算犯罪
通常来看,监外执行本身并非犯罪行为。它实际上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针对那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罪犯,将其刑期在监狱之外予以执行的措施。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些罪犯已经被判定为有罪,但他们之所以能够获得监外执行的机会,往往是因为存在着某些特定的原因,例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接受保外就医等等,使得他们无法在监狱中正常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监外执行算是刑事处罚吗
监外执行乃属刑事惩罚手段中之一环。刑事惩处乃针对违法者之一种严惩,其中包含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然而,监外执行并非一种独立且特有的刑事惩罚形式,仅仅是在符合特定法律条件之际,犯罪人所受到的在监狱之外执行刑期的安排方式而已。在此期间,犯罪人员依然处在被判处刑罚并承受刑罚的境地,只不过是执行地点发生了转变。刑罚的本质及其法律效果并无任何变更,仍旧是刑事惩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不算传统意义上在监狱内服刑的坐牢人员。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特殊情形,不宜在监狱或看守所内执行刑罚,而依法采取在监外执行刑罚的方式。虽然不在监所内,但仍处于刑罚执行期间,受到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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