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和非法拘禁可以数罪并罚吗

最新修订 |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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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法的范畴里,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不能合并处罚。为啥呢?因为绑架肯定包含非法拘禁行为,而且这非法拘禁行为是实现绑架目的的手段。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这两种罪都加在一个罪犯身上进行并罚。就好比一个人犯了罪,不能因为他做了这件事又做了那件事,就把所有罪都一起算,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可以数罪并罚吗

一、绑架罪非法拘禁可以数罪并罚

绑架和非法拘禁是否能数罪并罚

刑法领域中,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是两个相互关联却又各自独立的罪名,不可予以合并处罚。究其缘由,不仅在于绑架活动必然伴随着非法拘禁的行为,更为根本的原因在于,这种非法拘禁行为正是为实现绑架之目的所采取的手段或方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无法将这两种罪行同时施加于同一个罪犯身上,进行并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哪个严重

相较于非法拘禁罪而言,绑架罪通常被认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此罪不仅仅涉及剥夺他人的自由权,更有可能伴随着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甚至涉及生命安全的类型犯罪行为,因此针对其相应的法律处罚也更为严厉。与之相比,非法拘禁罪主要是对于他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非法剥夺和限制,并不存在上述绑架罪所特有的恶劣情节,故而在惩罚力度上相对较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1.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三、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吗

通常情况下,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并非想象竞合关系。绑架罪是指行为人出于勒索财务或满足其它不法愿望等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对他人进行控制的犯罪活动。而非法拘禁罪主要表现为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剥夺他人的自由权利。从主体客体、主观动机以及犯罪手段、社会影响等多个角度来看,二者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刑法领域中,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是两个相互关联却又各自独立的罪名,不可予以合并处罚。究其缘由,不仅在于绑架活动必然伴随着非法拘禁的行为,更为根本的原因在于,这种非法拘禁行为正是为实现绑架之目的所采取的手段或方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无法将这两种罪行同时施加于同一个罪犯身上,进行并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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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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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方面,两罪都是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两罪的主体,但实践法拘禁罪的主体则更多地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非法拘禁他人。对于非法拘禁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犯罪性质则由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重伤)罪、故意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2)主观方面,两罪虽都表现为故意,但犯意的内容不同,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剥夺人身自由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一个重要环节而已。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在于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当然其动机可以多种多样,如泄愤报复、逼取口供,有的动机甚至是好的,如将犯罪嫌疑拘禁起来,但动机如何并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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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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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将绑架罪辩护为非法拘禁罪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将绑架罪辩护为非法拘禁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绑架罪的辩护

一,从客观行为上看,非法拘禁行为和绑架行为都是要控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的,不论是使用暴力还是没有使用暴力,也不管时空上有什么不同,二者都要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结果。绑架行为当然也限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在这一点上,二者没有区别。

二,从主观心态上看,非法拘禁要求是要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绑架罪是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提出其他要求为目的。但是二者要具体实施出来,则会有所不同。非法拘禁罪侵害他人人身自由,作出拘禁他人人身行为本身就体现出来主观的目的,但是绑架罪的主观心态要体现出来就是向受控制人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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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只要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不管是否合法债务,不管是双方承认的债务还是行为人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也不管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均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我们认为,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不能仅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为惟一标准,更应考虑行为本身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对人身安全的威胁程度。刑法第238条第3款使用的是“非法扣押、拘禁”概念,因此,超出非法扣押、拘禁程度的行为,即使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依然可能成立绑架罪。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理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对于那些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但不以杀害、伤害等相威胁,声称只要还债便放人的行为,也宜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宜认定为绑架罪。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也应认定为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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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将绑架罪辩护为非法拘禁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绑架罪的辩护

一,从客观行为上看,非法拘禁行为和绑架行为都是要控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的,不论是使用暴力还是没有使用暴力,也不管时空上有什么不同,二者都要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结果。绑架行为当然也限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在这一点上,二者没有区别。

二,从主观心态上看,非法拘禁要求是要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绑架罪是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提出其他要求为目的。但是二者要具体实施出来,则会有所不同。非法拘禁罪侵害他人人身自由,作出拘禁他人人身行为本身就体现出来主观的目的,但是绑架罪的主观心态要体现出来就是向受控制人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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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只要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不管是否合法债务,不管是双方承认的债务还是行为人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也不管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均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我们认为,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不能仅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为惟一标准,更应考虑行为本身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对人身安全的威胁程度。刑法第238条第3款使用的是“非法扣押、拘禁”概念,因此,超出非法扣押、拘禁程度的行为,即使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依然可能成立绑架罪。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理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对于那些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但不以杀害、伤害等相威胁,声称只要还债便放人的行为,也宜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宜认定为绑架罪。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也应认定为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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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将绑架罪辩护为非法拘禁罪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将绑架罪辩护为非法拘禁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绑架罪的辩护

一,从客观行为上看,非法拘禁行为和绑架行为都是要控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的,不论是使用暴力还是没有使用暴力,也不管时空上有什么不同,二者都要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结果。绑架行为当然也限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在这一点上,二者没有区别。

二,从主观心态上看,非法拘禁要求是要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绑架罪是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提出其他要求为目的。但是二者要具体实施出来,则会有所不同。非法拘禁罪侵害他人人身自由,作出拘禁他人人身行为本身就体现出来主观的目的,但是绑架罪的主观心态要体现出来就是向受控制人以外的
第三人提出财产或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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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主观心态上看,非法拘禁要求是要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绑架罪是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提出其他要求为目的。但是二者要具体实施出来,则会有所不同。非法拘禁罪侵害他人人身自由,作出拘禁他人人身行为本身就体现出来主观的目的,但是绑架罪的主观心态要体现出来就是向受控制人以外的
第三人提出财产或其他要求。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只要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不管是否合法债务,不管是双方承认的债务还是行为人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也不管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均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我们认为,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不能仅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为惟一标准,更应考虑行为本身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对人身安全的威胁程度。刑法第238条第3款使用的是“非法扣押、拘禁”概念,因此,超出非法扣押、拘禁程度的行为,即使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依然可能成立绑架罪。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理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对于那些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但不以杀害、伤害等相威胁,声称只要还债便放人的行为,也宜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宜认定为绑架罪。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也应认定为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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