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假冒伪劣商品类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应依据犯罪所承担的法律最高刑罚予以明确。基本原则上讲,若基刑为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期限应设定为五年;倘若最高法定刑罚为超过五年但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那么相应的追诉期限便定为十年;若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那其追诉期限便是十五年;而对于最高法定刑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况,其追诉期限即设为二十年。若在二十年后仍旧认定必须进行追究责罚的情形,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机关进行核准无误后方可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标准如何确定
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惩治措施,一般是根据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加以确定。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假冒伪劣商品的特性、数量、潜在危害性、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收益以及当事人在整个过程中的主观故意和过失等等。常见的情况是,如果情节尚属轻微,那么有关部门可能会采取罚款、勒令停产止售等行政手段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假冒伪劣产品立案标准
对于涉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若其销售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且未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和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若销售金额未能达到上述标准,但已售出的假冒伪劣商品的货值金额已经达到了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虽然销售金额不足人民币五万元,但是将已售出金额乘以三倍之后,再加上尚未售出的假冒伪劣商品的货值金额,总计已经达到了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的,同样需要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追诉期依刑罚轻重定:不满五年有期徒刑为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为十年,十年以上为十五年;无期徒刑或死刑则为二十年。超二十年后需追究,须报最高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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