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土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的规定是什么
以下情形不受理为土地权属纠纷:土地侵权、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违反土地法规行为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若当事人已就同一土地权属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土地管理部门则不再介入受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二、土地权属争议法院是否可以审理
土地权属争议诉诸法院,乃合法维权之举。协商未果或行政调解无效时,可依法向最高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院秉持公正,依据法律与事实,严谨审理权属纠纷,确保裁决公平合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土地所有权纠纷处理遵循依法、公正、高效三原则:依法处置,依据法律政策解决;公平正义,不偏袒任何一方;高效及时,避免长期悬而未决。同时,维护现状利用,确保土地在争议解决前合理利用,以事实为裁决唯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的情况通常包括: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等。另外,如果当事人已经就同一土地权属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土地管理部门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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