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某位股东对另一位股东以职务侵占罪提起诉讼,那么所需采集到的证据往往需要涵盖如下几个主要方面:首要任务便是充分证明是否确有侵占行为的存在,这便涉及到诸如公司财务账目、相关资金流动的凭证等重要证据,这些都能够清晰地展示出被告方是如何非法地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事实。
其次,必须具备能够明确证实被告方是如何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特权和便利条件进行犯罪活动的证据,例如与之相关的任职证书、详细的工作职责说明书等等。
除此之外,还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被侵占的财产确实属于公司所有,例如公司的所有权证明书、详尽的资产清单等等。
最后,证人证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可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其他股东或员工的证词陈述。
二、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是什么
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及主持程序的规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法定开会程序规定如下:若贵司已设董事会,那么该次成员会议则需要由董事会召开并主持,而倘若在这情况下董事长无法行使其职务或未实际履行,那么就应由副董事长接替其职务担任主持工作。
然而,如果到了连副董事长亦无法履职或是不履行职责的地步,此时,全体董事会成员将通过投票推选出一位董事来代为履行此项任务。与此同时,在会议正式开始前,我们应提前至少十五日向全体股权持有者发出通知,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到即将举行的股东会议程及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股东会召集人是谁
在召集和组织股东大会方面,具有法定资格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持有总股本十分之一或以上的股权的股东。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三种主体并非处于同等地位,而是在前一顺位无法履行相关职责时,后一顺位的主体才能依法进行股东大会的召集工作。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若股东起诉另一股东职务侵占,证据需包括:证明侵占行为的存在,如公司财务记录、资金流动凭证等,这些能显示被告非法占用公司财产的情况。
这些证据至关重要,需详尽、准确,以构建完整的法律事实链条。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