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医院需要开证明吗
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者因疾病需要接受治疗,通常需要提交医院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之所以会如此规定,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能够按照预定时间出席司法程序,同时也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以及身体健康状况。
然而,关于是否必须由医院开具证明的问题,还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司法实践来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医疗证明是什么
取保候审医疗证明系指在刑事司法程序中,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病重需要保外就医或者住院接受治疗等特殊情形,由医疗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书。而所谓的取保候审,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在此类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证明,用以证实自身健康状况确实无法承受拘禁之苦,那么他们有望获得将强制措施从羁押改为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医院会知道幺
取保候审属于一项刑事法律制度中的强制性措施,一般而言,医院方面并不具备主动获取此类信息的权限。在实践中,取保候审资格的批准与实施,通常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决策并予以落实,相关资料也主要在上述司法机构内部进行传递流动。
然而,若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身患疾病需要接受医疗救治,并且在治疗过程中必须向医院披露其个人身份以及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或者司法机关为了调查案件而有必要向医院进行通报,那么医院便有可能获悉这一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期间,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因病需治疗,需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此举旨在确保按时出席司法程序,并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与身体健康。具体是否需医院证明,需依案件实际及当地司法实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