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一方债务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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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婚姻期间,判断一方所负债务得看具体情况。要是为了家庭日常所需,比如买生活用品、交孩子学费、赡养老人等,那这债务通常算夫妻共同债务,得夫妻一起还。可要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欠的债,一般就认定是个人债务啦。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起生产经营,或者是夫妻双方都同意的。
婚姻期间一方债务怎么算

一、婚姻期间一方债务怎么算

在婚姻中,债务归属视情况而定。源于家庭日常如购生活必需品、子女教育、赡养老人,视为共同债务,双方共担。个人名义超日常所需债务,通常为个人负担,除非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或双方同意。简言之,日常共享,超需个担,证据可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姻期间一方买房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期间一方购房所有权归属依实际判定。若购房款来自夫妻共有财产或双方协议共有,为共有财产。若能证明购房款为婚前个人所有,房产登记个人名下且无共有协议,为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婚姻期间一方买房子需要夫妻共同到场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制度下,购置不动产方面,夫妻双方并无义务必须同时在场。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购房时,金融机构可能会要求双方均签署相关文件,因为这种方式可能会引发夫妻间的共同负债责任问题。此外,若涉及其夫妻共有财产之购房款项来源的话,为了保护彼此的权益,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决策的过程显得尤为重要和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一方所负债务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比如用于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赡养老人等方面的债务。

但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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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经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仅具有对内的效力,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离婚后, 对债权人而言,该项债务仍为连带债务。
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在此情形下,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也仅具有对内效力,并不能因此而认为的判决具有将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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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经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仅具有对内的效力,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离婚后, 对债权人而言,该项债务仍为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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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仅具有对内的效力,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离婚后, 对债权人而言,该项债务仍为连带债务。
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在此情形下,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也仅具有对内效力,并不能因此而认为的判决具有将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
4、离婚后, 一方因清偿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致另一方同免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其各自分担的部分。此即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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