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认罪认罚可以不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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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信罪认罪认罚存在不起诉的可能。如果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这并非绝对,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帮信罪认罪认罚可以不起诉吗

一、帮信罪认罪认罚可以不起诉

在涉及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帮信罪)的案件处理中,若犯罪情节属于轻微范畴,并且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予以免除刑罚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举例来说,倘若犯罪嫌疑人系初次触犯法律,偶然犯罪涉案金额相对较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且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表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意,那么在全面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后,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进而获得不起诉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帮信罪认罪认罚怎么罚

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司法机关将按照快速审理流程展开后续工作。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系指涉嫌犯罪之人或被告人主动坦白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于指控之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且愿意接受检察部门提出的适当处罚建议,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确认者,法院可依此原则给予酌情削减刑事责任涉及的量刑。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明知另一方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仍为之提供技术支援服务,且情节恶劣的情况下,则可能构成帮信犯。该罪名的成立主要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犯罪行为人须为一般主体,即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2.主观故意,即明确知道自己协助他人实施的其实为网络犯罪的行为;3.犯罪客体须为国家对正常的网络环境所实行的管控次序,即帮信罪针对的是破坏社会稳定和秩序的行为;4.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上网接入、服务器托管,以及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特定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协助性的行为。根据现行相关法规来看,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知晓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并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多种形式的帮助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认罪认罚了还需要请律师

在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处理因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导致的犯罪问题时,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全面的思考和权衡。事实上,认罪认罚仅仅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律师的职责并不仅限于法庭上的辩护工作,他们还需要对事例早期的证据梳理、法律条款的精准解读以及与司法机构的有效沟通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当事例中出现证据不足、法律适用模糊或可能存在减轻或从轻量刑的情节未能得到充分关注时,律师能够提供专业的建议,以期为当事人争取到更为有利的处理结果。同时,律师还能通过提供心理关怀及法律知识方面的指导,帮助当事人更加清晰明了地了解诉讼流程以及自身的权益与义务。因此,对于是否聘请律师的抉择,必须依据具体事例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实际需求进行深入判断和决策。

在处理帮信罪案件时,若情节轻微且嫌疑人自愿认罪受罚,依据《刑法》,检察院可决定不起诉。如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涉案金额小,作用有限,积极退赃并真诚悔过,综合考量其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或可判定为情节轻微,从而获得不起诉的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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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
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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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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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恶案件;
2、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惯犯或以犯罪为常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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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宽处罚。
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据标准如何把握?
答:
1、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做到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即与犯罪构成要件及主要量刑情节有关的事实清楚;主要犯罪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据以形成链条的证据之间无矛盾或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犯罪具体时间、地点及细节无法查清的,可以概括表述,不影响犯罪事实成立。
2、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严格把握主要犯罪事实是否查清,主要证据是否充分,证据存在严重缺陷、存在重大矛盾无法排除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证情形的,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七、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如何保障?
答:
1、认罪认罚制度应当通过设立值班律师窗口的方式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没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录,但在签署具结书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认罪认罚。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并记录在案。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
九、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应当随案移送什么材料?
答:
1、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的材料;
2、犯罪嫌疑人签署的具结书及证明签署具结书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材料;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法律程序的建议;
4、退赔、退赃、赔偿等相关证据;
5、辩护人、值班律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依法决定提起公诉的,办案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办案人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及刑罚执行方式。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应根据案件情况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原则上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案件,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法定刑为三至十年的,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十年以上的,不超过二年。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对于附加刑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提出具体的数额。

一、人民检察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定量刑建议时,是否应当区分诉讼阶段?
答: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区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所处的诉讼阶段:
1、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原则上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2、对于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原则上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如何采信?
答: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认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调整,或调整后被告人、辩护人表示异议,或人民法院仍然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案件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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