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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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个问题还是得看具体情况。比如说,要是公安机关在把你关起来之前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或者最后发现你其实是清白的,又或者他们决定不继续调查你的案子,也就是不再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了,那你就有权找政府要赔偿。
被刑事拘留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一、被刑事拘留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当事人遭受刑事拘留之后,能否依法申请国家赔偿,需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若刑事拘留行为违反了法定的条件与程序,且最终被判定为无罪,或案件被撤回、不起诉刑事追责程序被终止等情形出现时,受害者有权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刑事拘留一般多长时间

一般情形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四天。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拘留期则有可能最长达到三十七天。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拘留期限的设定都是在法律框架内明确规定的。

具体来说,这包括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捕所需的时间,以及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审核所花费的时间之和。

在实践中,若公安机关认定被拘留人员确实需要逮捕,他们应该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出请求审查批准的申请。

在此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涉及到跨市、县连续作案或者在本市、县居住地作案后又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等情况,那么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的审批,该申请的审查批准时间便可延长一至四天。

同样,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也有权将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天。

至于人民检察院方面,他们必须在接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的七日之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比如“流窜作案”,便特指跨市、县范围之间持续发生犯罪行为,或者在居住地实施犯罪后逃避到其他城市、县城再次犯案;

而关于“多次作案”,其定义是三次及以上的犯罪行为;

至于“结伙作案”,则是强调两人及其以上的团伙犯罪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后多久审判出来

被指控者自受到刑事拘留之日起,直至最终审判结果公布的这段时间并非固定不变。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日,随后,检察机关将对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过程需要七日。因此,从刑事拘留开始,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总共需要三十七日。在批准逮捕之后,侦查部门对事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若遇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仍无法结案的情况,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延长一个月。而对于那些地处偏远且交通极为不便的地区所发生的重大复杂事件、重大犯罪团伙事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事件以及犯罪涉及范围广泛、取证难度极大的重大复杂事件,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检察机关的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若事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经过上述延期后仍未能侦查终结,则需再次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检察机关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再延长两个月。侦查工作结束后,事件将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但对于重大、复杂的事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若检察机关认为证据存在不足之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最多只能进行两次。待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通常会在两至三个月内做出判决。

当事人遭刑事拘留后,是否可申请国家赔偿需依案情而定。若拘留违反法定条件与程序,且最终无罪释放、案件撤回、不起诉或追责程序终止,受害者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这一权益保障了公民在遭受不当拘留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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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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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规定的探视时间。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提前预约,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探视被处罚人。
  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检查同意),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处罚人。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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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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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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