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过程中需关注的关键事项
在涉及股权质押行为时,需关注如下细节条款:
1.出质人和质权人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质押合同;
2.若采用股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应依法办理相关的出质登记手续;
3.股权一旦办理质押手续之后,其所有权不再允许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若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将股权进行转让,则所获得的转让款必须优先用于偿还质权人的债务或进行提存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权转让设定了若干限制条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关于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欲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时,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其他合法途径进行。
其次,关于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存在差异。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需采用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进行转让,且在转让完成之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所等信息载入股东名册。而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只需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再者,关于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向公司报告他们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并且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同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此外,上述人员在离职后的半年时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非上市公司股份如何转让
非上市公司股权如何进行转让操作
关于召开股东会议事宜,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在转让所持股份的情况下,有以下具体条款规定:
(1)当转让方将公司股权出让给董事会之外的人士时,该转让方应当向董事会递交书面申请,董事会收到申请后,负责召集全体股东召开股东大会。此次会议的主持人一律由董事长担任,并且要求所有参会人员必须达成书面决议,且签署盖章确认。
(2)另外,如果想要将股份转让给本公司的现有股东,同样须通知所有相关股东这一意向,并签订书面的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均需签字及盖章予以确认。在此过程中,转让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告其余股东有关股权转让事宜,并请求他们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如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没有得到任何否定回复的话,则可视作所有其他股东已经默示同意了股份的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时,需重点关注以下关键事项:首先,双方应书面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质押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其次,应依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确保质押效力;再者,质押后股权禁止转让,确保质权安全;最后,若经协商一致转让股权,转让款应优先用于偿还质权人债务或提存,保障质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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