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恋爱期间转账能要回来吗
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转账是否能够依法取回,这取决于具体情况的分析和判断。如果该笔转账是建立在明确的借贷合同关系基础之上的,譬如存在有效的借据或者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属于借款行为,那么便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索并要求对方归还。然而,若该笔转账被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前提条件的彩礼性质,而最终双方未能步入婚姻殿堂,那么同样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返还请求。但是,如果该笔转账是出于表达爱情、增强情感联系的无偿赠予,比如在特殊纪念日赠送的红包、精心挑选的礼品等等,那么通常情况下,想要将其收回可能会面临较大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恋爱期间转账,性质如何认定
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其性质的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若确凿地通过转账附言或者红包说明中注明款项系借款的事实,则无论双方是否已共同解除恋爱关系,均可根据借贷法律关系向对方索回还款。
然而,如果转账属于日常生活开支,或者涉及到纪念日、情人节等特殊场合的赠予,那么这些转账及往来都应视为普通的礼物赠送,一旦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便不得再主张归还。
需特别注意的是,对于诸如"520元"、"1314元"这类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转账金额,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予性质,即便在分手之后,也无法要求对方予以退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恋爱期间转账纠纷案件怎么判
在这几类爱情关系中所涉及到的转账纠纷事例之中,我们可以看到判决的结果往往受到了转账性质的影响。如果转账行为明确地被界定为借款,同时还具备了诸如借条、聊天记录等在内的相关证据来证明存在着借贷之合意,此时便可以将此类转账确认为债务,并要求对方予以偿还。然而,如果转账的数额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例如520、1314等,那么这类转账通常会被视为赠与,并且不会被要求予以返还。然而,对那些既不具有特殊寓意又数额较大的转账而言,法院需要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聊天记录、消费模式以及转账发生时的具体情境等多维度的因素进行综合评判才能作出相应裁决。此外,如果某方转账的行为表现出了以婚姻为目的的性质,但最终未能实现婚姻的期望,那么此类情况下也可能被要求退还所支付的额度。总的来说,法院会基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证据材料,并按照公正和平等的原则,全方位地作出精细而合理的裁决。
恋爱期间转账能否取回需具体分析。若转账基于明确借款合同,如借据或聊天记录,可依法追索。若属彩礼性质但未结婚,可依法要求返还。但若是表达爱意或增强情感的赠予,如特殊纪念日红包、礼品,收回较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