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金额能否累计

最新修订 |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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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多次盗窃的那些钱,是要加起来算的。就是说,法律上是把两年内偷了三次或更多次的那类事件,叫做“多次盗窃”。这个做法其实也是想搞清楚,到底这个人犯的错误会有多大,他要承担多少责任。这么一来的话,法官就能够根据这个人偷的总金额,来判断他的罪行有多严重,然后再给他判个合适的惩罚。
多次盗窃金额能否累计

一、多次盗窃金额能否累计

在司法领域,关于多次盗窃行为所涉及到的犯罪所得金额是否得以累加的问题上,学术界的普遍观点是得到肯定回答的。实际上,按照司法实践中所通行的定义来看,所谓的多次盗窃,通常指的是在两年内实施了至少三次盗窃行为的不法分子。就此而言,对于多次盗窃行为所产生的犯罪所得金额如何进行累积计算,其主要目的在于能够更加精准地反应出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这样的累积计算方式,我们可以对盗窃行为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评估与考量,进而为法院在量刑时提供更为合理、公正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多次盗窃金额不足2000如何判

在法律层面上,屡次实施盗窃行为且涉案金额未达两千元,同样会被判为盗窃罪行,须根据实际情况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之罚,同时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若存在其它严重违法情节者,将面临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且还需承担相应罚金;如有更为严重的特别情形,则将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面临罚金以及没收个人财产的惩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多次盗窃金额较小怎么处理最好

针对多次实施盗窃活动,无论涉案金额多少都有可能落入盗窃罪的刑事指控之中。在这类情况下,首要且关键的建议便是由当事人自行向司法部门自首归案,这一行为在法院进行量刑之时将会被视为其表现出愿意接受惩罚并给予适当从宽处理的善意态度。倘若已经步入了司法程序的轨道,那么应当积极地与司法机构紧密合作,配合他们开展的各项调查工作,并且保持诚实地陈述自己的罪行。除此之外,尝试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和退还被盗的财务赔偿也是减轻刑罚的有效途径之一。对于嫌疑人的律师团队,他们会根据详细事件情况,强调嫌疑人的主观恶念程度相对较低以及首次触法或者偶然犯罪的元素,从而为了争取更宽松的刑期而努力奋斗。然而,值得我们警醒的是,多次盗窃无疑是法律所严厉打击的行为,即便是涉案金额微不足道也绝对不容忽视。

司法界普遍认为,多次盗窃的犯罪所得应累加计算。两年内三次及以上盗窃即构成多次盗窃。此举旨在精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嫌疑人的法律责任。通过累加计算,全面评估盗窃行为,为法院量刑提供公正、合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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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小最近因为盗窃又被抓住了,刚释放出来不久,那么盗窃罪数额累计计算是怎么回事的呢?
[律师回复]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
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
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
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
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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