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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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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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呢,在诊疗活动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干了些违法的事儿,像是违反了那些诊疗该遵循的规范和常规啥的。接着呢,得有患者人身受到损害的实际情况,也就是患者的健康被伤害了。然后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举动和患者的损害结果得有因果关系,意思是因为他们违法才导致患者受了伤。最后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主观上得有过错,这里面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两种情况。
医疗事故责任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一、医疗事故责任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医疗机构及其医学从业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法,主要表现为违反诊断和治疗规程。同时,须有患者实际身体损害,且损害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此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总之,违法诊疗行为、患者损害及因果关联、主观过错是构成医疗过失的关键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责任比例认定标准有哪些

判定医疗事故责任,需考量医方过失严重性,包括是否违法及诊疗规范执行情况,同时评估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若医方错误是损害主因,责任较大;若仅为次要因素,责任相应减轻。患者病情及身体状况也是判定因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医疗事故责任承担的主体包括几种

在医疗事故责任归属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主要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作为对患者直接负责的实体,承担关键责任。若医务人员诊疗失误导致事故,医疗机构需先行承担责任,随后有权向有过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追偿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比如违反了诊疗规范、常规等。其次,要有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即患者的健康受到了损害。再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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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医疗机构及其医学从业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主要是违反诊断和治疗规程。患者必须受到实际的身体损害,而且该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总的来说,违法诊疗行为、患者损害及因果关联、主观过错是构成医疗过失的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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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 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赔偿的原则 所谓赔偿原则是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有以下三个原则,即全部赔偿原则、合理赔偿原则和财产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说,赔偿数额应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如前所述,医疗损害既包括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受到侵害,也包括因上述权利受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还包括受害人及其亲属精神利益的损失以及患者医疗机会的丧失。在这些损害中,有些是有形的,如医疗费损失,有些则是无形的,如精神损害。不管哪种形式的损害,只要是医疗行为造成的,都必须全部予以赔偿。 合理赔偿原则是指在确定受害人的损失数额时应当合理计算,对受害人不合理的支出不予赔偿。此处所指的合理与否是一个相对的、尚未确定的概念,应以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符合社会政策为标准加以判断,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法律的规定。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与一般民事赔偿标准 不尽相同的赔偿标准,这是基于医疗行为的局限性和高度风险性等特点对赔偿标准所作的限制。如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计算至16周岁,而不是18周岁,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也进行了限制,这种限制很难说不合理。根据合理赔偿原则,对于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社会政策所确定的受害患者不合理的支出,不应由医疗机构进行赔偿,以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财产赔偿原则,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原则。医疗侵权行为侵害的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财产利益。对于财产损失,当然应当用财产来补偿。而对于人的生命、身体与健康等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利益,由于不能以复仇方法获得补偿,因而只能通过医疗机构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法进行赔偿。财产赔偿方式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唯一能适用的赔偿方法,无论患者有形的损害,还是无形的精神痛苦等,都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财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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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事故责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机构的事故责任包括哪些
1.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3.刑事责任:《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医疗责任事故包括的情形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2、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3、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4、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5、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6、不认真执行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7、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8、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9、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
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有哪些
第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
第一名称相同。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
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赔偿的原则
所谓赔偿原则是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有以下三个原则,即全部赔偿原则、合理赔偿原则和财产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说,赔偿数额应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如前所述,医疗损害既包括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受到侵害,也包括因上述权利受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还包括受害人及其亲属精神利益的损失以及患者医疗机会的丧失。在这些损害中,有些是有形的,如医疗费损失,有些则是无形的,如精神损害。不管哪种形式的损害,只要是医疗行为造成的,都必须全部予以赔偿。
合理赔偿原则是指在确定受害人的损失数额时应当合理计算,对受害人不合理的支出不予赔偿。此处所指的合理与否是一个相对的、尚未确定的概念,应以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符合社会政策为标准加以判断,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法律的规定。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与一般民事赔偿标准 不尽相同的赔偿标准,这是基于医疗行为的局限性和高度风险性等特点对赔偿标准所作的限制。如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计算至16周岁,而不是18周岁,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也进行了限制,这种限制很难说不合理。根据合理赔偿原则,对于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社会政策所确定的受害患者不合理的支出,不应由医疗机构进行赔偿,以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财产赔偿原则,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原则。医疗侵权行为侵害的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财产利益。对于财产损失,当然应当用财产来补偿。而对于人的生命、身体与健康等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利益,由于不能以复仇方法获得补偿,因而只能通过医疗机构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法进行赔偿。财产赔偿方式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唯一能适用的赔偿方法,无论患者有形的损害,还是无形的精神痛苦等,都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财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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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类鉴定包含医疗事故吗
法医类鉴定是不包含医疗事故的,但是医疗事故当中的有关问题是属于法医鉴定问题当中的,比如医疗事故导致他人死亡需要进行尸检的,以及造成伤残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一般法医类司法鉴定范围为法医病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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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
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赔偿的原则
所谓赔偿原则是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有以下三个原则,即全部赔偿原则、合理赔偿原则和财产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说,赔偿数额应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如前所述,医疗损害既包括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受到侵害,也包括因上述权利受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还包括受害人及其亲属精神利益的损失以及患者医疗机会的丧失。在这些损害中,有些是有形的,如医疗费损失,有些则是无形的,如精神损害。不管哪种形式的损害,只要是医疗行为造成的,都必须全部予以赔偿。
合理赔偿原则是指在确定受害人的损失数额时应当合理计算,对受害人不合理的支出不予赔偿。此处所指的合理与否是一个相对的、尚未确定的概念,应以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符合社会政策为标准加以判断,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法律的规定。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与一般民事赔偿标准 不尽相同的赔偿标准,这是基于医疗行为的局限性和高度风险性等特点对赔偿标准所作的限制。如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计算至16周岁,而不是18周岁,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也进行了限制,这种限制很难说不合理。根据合理赔偿原则,对于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社会政策所确定的受害患者不合理的支出,不应由医疗机构进行赔偿,以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财产赔偿原则,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原则。医疗侵权行为侵害的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财产利益。对于财产损失,当然应当用财产来补偿。而对于人的生命、身体与健康等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利益,由于不能以复仇方法获得补偿,因而只能通过医疗机构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法进行赔偿。财产赔偿方式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唯一能适用的赔偿方法,无论患者有形的损害,还是无形的精神痛苦等,都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财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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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的含义是什么?
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的含义指的是,在一次医疗事故中,相关医生和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对病人造成的身体损伤的责任。且还要需要相关机构来证明是否为过失医疗责任,才能给出合理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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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施具体诊疗行为时因没有充分履行医疗注意义务而引起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可以总结出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损害发生的场所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而且是在医务人员进行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 是指按照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而“医务人员”则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工作的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且这些人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损害。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该要件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医患双方自始就不存在医疗行为,就不可能存在医方侵害患方合法权益的事实,也谈不上患者因医方的行为而遭受损失。我们这里没有强调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的规定,即便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事实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权益,只要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只要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即可。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必须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这里所说的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其医疗水平及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和预防损害的发生,由于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没有预见或是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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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包含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 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赔偿的原则 所谓赔偿原则是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有以下三个原则,即全部赔偿原则、合理赔偿原则和财产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说,赔偿数额应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如前所述,医疗损害既包括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受到侵害,也包括因上述权利受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还包括受害人及其亲属精神利益的损失以及患者医疗机会的丧失。在这些损害中,有些是有形的,如医疗费损失,有些则是无形的,如精神损害。不管哪种形式的损害,只要是医疗行为造成的,都必须全部予以赔偿。 合理赔偿原则是指在确定受害人的损失数额时应当合理计算,对受害人不合理的支出不予赔偿。此处所指的合理与否是一个相对的、尚未确定的概念,应以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符合社会政策为标准加以判断,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法律的规定。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与一般民事赔偿标准 不尽相同的赔偿标准,这是基于医疗行为的局限性和高度风险性等特点对赔偿标准所作的限制。如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计算至16周岁,而不是18周岁,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也进行了限制,这种限制很难说不合理。根据合理赔偿原则,对于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社会政策所确定的受害患者不合理的支出,不应由医疗机构进行赔偿,以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财产赔偿原则,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原则。医疗侵权行为侵害的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财产利益。对于财产损失,当然应当用财产来补偿。而对于人的生命、身体与健康等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利益,由于不能以复仇方法获得补偿,因而只能通过医疗机构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法进行赔偿。财产赔偿方式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唯一能适用的赔偿方法,无论患者有形的损害,还是无形的精神痛苦等,都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财产赔偿。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施具体诊疗行为时因没有充分履行医疗注意义务而引起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可以总结出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损害发生的场所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而且是在医务人员进行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 是指按照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而“医务人员”则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工作的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且这些人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损害。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该要件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医患双方自始就不存在医疗行为,就不可能存在医方侵害患方合法权益的事实,也谈不上患者因医方的行为而遭受损失。我们这里没有强调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的规定,即便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事实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权益,只要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只要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即可。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必须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这里所说的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其医疗水平及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和预防损害的发生,由于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没有预见或是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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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包含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医疗事故赔偿包含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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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一)必需有损害事实
医疗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致使 患 者财产权或人身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或非财产减损的客观事实。包括医疗过失或过错造成受害人死亡、残废、增加病痛,延长了治疗时间、丧失了好的治疗前景的事实,也包括出现上述情况导致的受害人及亲属精神上的焦虑、忧愁、苦恼的精神损害,还包括由于上述情况出现而导致受害人或其家属多付出的物质上的损失。目前,对医疗事故中精神损害的赔偿,在《条例》中已有规定,但赔偿范围过于狭小,数额偏低。
(二)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中,违法一词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实践中,因医疗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程,而不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两种形式。作为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法律或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实施的行为。违法行为的构成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法律所要求的某种特定义务,不履行这种义务即为违法。这种特定的义务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可能是特定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如医生的职业决定他有抢救病人的义务,消极地不去抢救就是的违法行为。医疗纠纷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要件中,有一与其他民事责任的行为要件不同之处,那就是在技术事故的情况下,医生只要存在操作技术的失误,比如,手术医生由于对脏器认识不清而误摘,此时医生即使完全按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操作的,也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确定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
一,如果医生的违法行为与病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不管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医院都不承担责任。
(四)必须有过错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只有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损害结果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才承担民事责任。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方的过错只有过失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病人损害后果的就构成刑法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案,不再属医疗纠纷的范畴。医疗纠纷中的过失应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其中理应包括医疗差错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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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一)必需有损害事实
医疗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致使患者财产权或人身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或非财产减损的客观事实。包括医疗过失或过错造成受害人死亡、残废、增加病痛,延长了治疗时间、丧失了好的治疗前景的事实,也包括出现上述情况导致的受害人及亲属精神上的焦虑、忧愁、苦恼的精神损害,还包括由于上述情况出现而导致受害人或其家属多付出的物质上的损失。目前,对医疗事故中精神损害的赔偿,在《条例》中已有规定,但赔偿范围过于狭小,数额偏低。
(二)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中,违法一词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实践中,因医疗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程,而不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两种形式。作为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法律或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实施的行为。违法行为的构成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法律所要求的某种特定义务,不履行这种义务即为违法。这种特定的义务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可能是特定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如医生的职业决定他有抢救病人的义务,消极地不去抢救就是的违法行为。医疗纠纷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要件中,有一与其他民事责任的行为要件不同之处,那就是在技术事故的情况下,医生只要存在操作技术的失误,比如,手术医生由于对脏器认识不清而误摘,此时医生即使完全按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操作的,也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确定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医生的违法行为与病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不管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医院都不承担责任。
(四)必须有过错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只有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损害结果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才承担民事责任。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方的过错只有过失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病人损害后果的就构成刑法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案,不再属医疗纠纷的范畴。医疗纠纷中的过失应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其中理应包括医疗差错在内。
医疗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都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都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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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包含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医疗事故赔偿包含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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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可以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可以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情形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形构成医疗责任事故
一.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二.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四.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五.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六.不认真执行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七.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八.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九.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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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赔偿范围都包含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过错赔偿范围都包含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赔偿范围都包含有哪些
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
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上述分析可以明显看出计算参照标准有很大不同,一般情况下,医疗过错的赔偿标准显然高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另外,医疗事故赔偿中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
医生医疗过错都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生医疗过错都有哪些
第一种情况是技术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造成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或者克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危害结果发生。
第三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中,根据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及技术水平,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者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上级医师,也不请人帮忙,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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