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诉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形有几种
关于追加法律诉讼时效重置的主要情况可总结如下: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案件侦查处或在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之后,如果行凶者逃避侦查或审判,那么将不再受到法律追责时效的限制;若受害人在法律追责时效内提出控告,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却未予立案处理,这种情况同样不属于追加法律诉讼时效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追诉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形不包括几种
在法律实践中,追诉时效得以重新计算的常见情况如下:首先是犯罪嫌疑人为逃避侦查或审判而采取不法手段;其次是被害人依法提出控告并得到认可后,司法机关需立案却未能如期立案的情形。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其中并不涵盖以下几种情况:即犯罪行为早已超过了法定的最长追诉时效期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已度过了对应的追诉时效期限;被追诉者在追诉时效期间内并未再次实施任何犯罪活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诉讼时效期满,不履行责任的抗辩权得以行使。此时,若债务追索时效已尽,债务方有权拒绝偿还。此举意味着,在时效期限内未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将失去法律保障下的债务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追诉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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