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0天内取保候审规定有哪些
取保候审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刑事法律制度之一,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刑事诉讼措施,其存在并应用于我国法制体系的多个环节。具体而言,在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中,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最终裁决的审判阶段,皆可向相关机构或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且在部分情况下,还需符合特定的时间限制。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取保候审的期限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的30日内,如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而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律师均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还需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35天取保是公安还是检察院
35天取保候审之审批权归属问题探讨
二者皆具备办理取保候审之权力,然而无论是在公安局抑或是检察院进行此类程序,实际的执行部门均为公安机构:
1、若案件处在侦查环节中,此时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并获得批准;
2、如案件已然移转至检察院,若要实行取保候审,则需要请求检察院机构的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35天取保候审怎么办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法律制度下所设的强制手段之一,若被施行了35天的时限之内,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其所涉及的各类法规与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在未获得执行机构批复之前严禁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倘若个人的住址、工作岗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需于24小时内在执行机构处申报备案;受到传唤之时,务必准时响应并应让出时间及空间以另行获取案件的进展情况。在此期间,恰如案件尚处于侦破探询的初始阶段,司法机构将会继续深入探索和考究事实真相。一旦发现新的关键性证据,或者案情呈现出变故且难以预料时,无疑将对整个案件的判定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嫌疑人务必要保持沉着冷静,全力配合司法机构的一切执法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是国家刑事法律制度之一,应用于侦查、起诉、审判等法制体系环节。各阶段均可申请,部分情况有时间限制。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拘留后30日内需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可申请取保候审。是否批准需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性、案件性质、情节及刑罚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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