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不能直接保证被采取该措施的人士能够得到相应的减刑待遇。取保候审乃是一项照视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所设置的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
然而,减刑则属在法院判决已正式生效并启动刑罚执行阶段之后,根据受刑人员在服刑时期内的表现,包括其积极参与庭内调查、真诚悔罪、认可自身行为以及为国家建设做出特定贡献等因素,依法对其原定刑期进行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安排。在此过程中,倘若犯罪嫌疑者或是被告人能保持良好形象,展现出上述积极态度,那么在接下来的审判与服刑的各个环节都极有可能对最终的量刑结果产生正面影响。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这种影响并非直接等同于减刑。若想成功争取到减刑,受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需严格遵守监狱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同时还应表现出真正的悔过之意,或者为国家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取保候审是否会被判实刑
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取保候审仅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措施存在,并不意味着整个案件及其判决已经尘埃落定,甚至不再需要考虑是否应当科以刑罚。
若在后续侦查检验过程中,确实证实涉及犯罪事实,则必须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具体的量刑程度则需根据具体案情加以裁断。
然而,通常情况下,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案件,本身其情节并不致于过于恶劣,因此,量刑的范围落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同时还有可能判处缓期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算累犯吗
取保候审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累犯的情形。所谓累犯,即是指那些曾经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罪犯,处以刑罚之后或获得赦免后,若在接下来的五年内再度犯下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行为,则可被视为累犯。然而,取保候审仅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并非刑罚的实际执行方式。因此,即便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其前次犯罪满足累犯的构成要素,也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作累犯。最后是否构成累犯,还需结合前后两次犯罪的性质、刑罚程度以及时间间隔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和判断,并由法院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权威裁定。
取保候审非直接减刑措施,系刑事司法中保障权益的强制措施。减刑基于服刑表现,如悔罪、贡献等,法院裁定减轻刑期。虽良好表现利于量刑,但不直接等同减刑,需服刑中积极改造、真诚悔罪或显著贡献方有机会获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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