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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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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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逃逸时保险公司赔偿情况不一样。通常,驾驶人肇事逃逸后,交强险范围内得赔。可商业险呢,保险公司一般会按合同拒绝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这些情况保险公司要垫付抢救费并追偿:驾驶人没驾照或醉酒;被保险车被盗抢时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要是有这些情形且发生道路事故致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赔。 得注意,到底赔不赔得结合事故细节和保险合同约定来定。
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一、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逃逸后保险能否赔偿不绝对。一般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要赔,商业险常依约拒赔。交强险条例规定,驾驶员无资质、醉酒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可垫付抢救费并追偿,且对财产损失不赔偿。但实际赔偿要结合事故情节和保险合同具体规定判断认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逃逸交警多久行政处罚结束

肇事逃逸乃是一种极其严重且不可忽视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于行政处罚的结束时间,则需依据实际情况加以考量。一般而言,交警将在严谨审慎查明相关事实之后,尽速做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若案情清晰明了,证据确凿无误,那么通常经过一段适当的时间段便可完成整个处罚程序。

然而,若该案件存在重重疑点,或需要进一步细致地调查取证或经过听证等诸多环节,那么其处理时间或许相应更趋于漫长。

根据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明确规定,凡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逃逸行为者,虽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然仍须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严厉惩戒,包括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款,以及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逃逸交警多久行政处罚完成

针对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交警部门所完成的行政处罚的时间往往牵涉到众多因素,包括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所需要进行的调查工作的繁琐程度等等。一般而言,若案件的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充分,那么行政处罚的程序便有望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得以顺利完成,通常情况下,这一期限大约在数个月左右。

然而,倘若案件的复杂程度较高,涉及到的调查工作繁重且耗时,亦或是需要等待相关鉴定结果的出具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那么行政处罚的时间则可能会相应地被拉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来说,如果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是需要赔偿的。但在商业险范围内,保险公司通常会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情况还需结合事故的具体细节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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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赵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如下:交通肇事逃逸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设置为加重处罚条款,其原因是:一方面,犯罪后逃避法律责任是人之本能,除非是在看管所脱逃,任何国家的刑法都不会以单纯的逃避法律责任对犯罪人加重处罚。一方面,从法意保护角度而言,出现交通肇事时,肇事者逃逸会使事故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造成严重后果,立法者希望以此规定促使行为人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很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往往会有需要求助的被害者,进而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者。由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产生了作为义务,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当然能够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所以,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具体到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赵将车上两名伤者送至医院抢救的行为,已经降低了其死亡的风险,达到了立法规定的目的。因此,赵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片面的将交通肇事逃逸理解为逃避法律追究违反罪责均衡原则。就本案来比较分析,本案中,赵在案发后主动将伤者送至医院,防止了事故危害结果的扩大化,并在案发后第二天接受交警大队的询问,没有逃跑行为,保障了事故顺利调查,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若认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就较之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无视伤者的伤情逃跑,会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而且逃逸行为也会对事故的调查、刑事案件的侦查增加困难和难度的交通肇事逃逸,如若二者行为统按逃避法律追究定通肇事逃逸的话,那么二者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这样显然违背了罪责均衡原则,进而也与立法者的本意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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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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