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怎么认定知不知情

最新修订 |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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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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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咱来说说咋证明自己不知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事儿哈。你得赶紧去收集那些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东西,像证人说的话啦、实实在在的物证啦,还有书面的书证啥的。要是没直接证据呢,公安机关可能暂时不会插手,但他们会把这事儿记下来,等以后处理的时候能有个依据。记住啦,不管啥时候都得按照法律法规来,这样才能好好维护咱自己的权益呢。
公安怎么认定知不知情

一、公安怎么认定知不知情

对于如何证实自身并不知情以及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方面的问题,法律网的专业律师从法律视角进行了深入剖析并给出以下建议:您可以尝试采用以下几种方法来证明自己确实是不知情的: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收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证言物证或者书证等关键性证据

其次,如果在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您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便暂时无法获取到相关的证据和线索,公安机关可能无法直接介入调查,但他们仍会将此案件记录在案,以便后续处理。

二、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封存

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当离职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处于封存状态时,需要按照以下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若该员工被新的雇主接收并就业,则需启动住户公积金账户并办理相应的迁移手续,接下来将有新的雇主与员工共同负责缴纳住房公积金;如果员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谋求发展,那么他们可以选择等待至达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期限之后再启用其住房公积金。例如,在长沙市,员工如果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超过六个月或停止缴纳达二十四个月之久,便有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公积金个人出多少单位出多少

公积金的个人承担部分及单位承担部分比例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每月缴纳金额等于职工本人该月所得工资额度乘以上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而用人单位在这方面的计算方式则是员工在上一年度内平均每月收入额度再乘以本单位所选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范围,具体规定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二之间。在此基础上,企事业单位与全体员工通过平等协商,共同确定最后的缴存比例。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上述政策中所涉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缴存比例应当保持一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关于如何证明自己不知情及法律法规问题,法律网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收集相关证人证言、物证或书证等,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其次,若无直接证据,公安机关虽可能暂不介入,但会记录在案,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遵循法律法规,合理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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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何判定是否存在帮信罪的犯罪共谋针对帮信罪所涉及到不知情的判断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处理帮信罪的刑事诉讼案件时,任何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认定都必须要有可靠的证据作为依托,因此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关物体或者文书等证据材料的收集,才能证明被告人确实属于不知情的状态;2.其他人证以及证人笔录等形式的证据,也是证明被告人不知情的有力手段之一,通过寻求相关的目击者提供证词,证明被告人对案件的本质实况毫不知情或者当时并未身处现场,或者是有相关的物证如监控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被告人在案件发生时并未在场,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被告人对案件不知情的有效依据;3.如果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便暂时无法获取到相关的证据和线索,使得公安机关无法介入调查,但仍然会将该案件记录在案,以便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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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该如何认定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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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财物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正常的借贷代人购物拖欠货款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借贷或拖欠他人财物打算并设法归还,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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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只限于骗取他人财物;招摇撞骗罪则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欺骗,骗取荣誉职务职称福利待遇甚至“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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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犯罪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诈骗罪处罚。
3、本罪与特种诈骗犯罪的关系:本罪与特种诈骗犯罪之间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在适用时,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法条。
4,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中既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又使用了窃取的手段的情况下,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欺骗,就应该定诈骗罪;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是窃取,则应定盗窃罪。
5、关于诉讼诈骗的处理:所谓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伪造证据,通过诉讼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诉讼诈骗,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或者又指使他人做伪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妨碍作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公安怎么认定盗窃金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安怎么认定盗窃金额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怎样认定盗窃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8.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公安机关如何认定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安机关如何认定犯罪问题解答如下, 吸毒行为的认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并不是所有使用致依赖性药品的行为都是吸毒行为,如癌症病人使用吗啡镇痛、外伤性骨折的病人使用呢替咤镇痛等,这些行为都不能认定为吸毒。根据我国公安部的规定,涉嫌吸毒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吸毒行为:
1、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缴获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具且本人供认的;
2、有举报,本人供认且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的;
3、本人供认且其临床表现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委托指定的县以上医院具有相关知识的医师认定符合吸毒人员特征,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的;
4、本人供认且其尿样经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的;
5、本人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并有其他旁材料印证的;
6、本人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且用其他检手段(如促瘾试验)检测证明当事人有戒断症状的。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的,可以责令其社区戒毒: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有证据证明有使用毒品行为,参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进行认定。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也可以从吸毒人员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中把握,其现场摄录的视听资料、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可作为证明吸毒人员戒断症状的证据;必要时,可要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有戒断症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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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销赃知不知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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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如何认定盗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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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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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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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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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弯道车祸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标准: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四)安全原则
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安阳直行车祸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标准: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四)安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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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安康追尾车祸认定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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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四)安全原则
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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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销赃知不知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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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较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企业遇到安全事故应当怎么处理
1.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设备方面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做好事故调查分析、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认真进行事故的分析统计上报。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为认真贯彻“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基本方针,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公司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企业员工培训和演练,紧急情况下立即启动预案,并且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将按照不同事故等级、性质和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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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停车车祸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延安停车车祸认定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标准: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四)安全原则
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法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加以正确的理解和界定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义,即是要明确“危险方法”是相对哪些行为而言。一般说来,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第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是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经涉及到的具体罪名规定的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否则就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怎么认定公安人员渎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办理案件 一、罪的概念 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并视其情节轻重决定判刑的期限;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调离警察岗位。 二、职权的一般含义 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存在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为前提的,而和玩忽职守又和行为人存在一定的职务权限有关.所以,厘清职权(职守)和犯罪之间的关系对认定犯罪尤为必要. 职权(职守),是指行为人享有的一般职务权限或者承担的相应职责.只是从外形上看有一定的权力,但是客观地看没有一般的职务权限的,不是这里的职权(职守).职权不一定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从法律制度上作综合的、实质的观察,认定行为人享有职权或者得到授权的,就是有职务权限.作为一般的职务权限,职权不一定是法律上有强制力的权力,但其滥用会使对方承担义务或不能行使权利的,也是职权. 三、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四、法律条文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五、的种类 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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