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先起诉还是先离婚

最新修订 | 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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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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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并不仅仅取决于谁先提出。要是夫妻能够理性地进行沟通,并且达成了离婚的协议,那就可以去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可要是在财产、子女抚养等这些方面没办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有一方不愿意离婚,那么另一方就必须要通过法院来争取离婚的判决。
离婚是先起诉还是先离婚

一、离婚是先起诉还是先离婚

离婚问题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于谁应当首先提起诉讼或先寻求解除婚姻关系。倘若夫妻双方能够在理性沟通与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离婚协议书的话,便可以直接前往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

然而若是这对伴侣对于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等等众多关于离婚事务的具体条款产生分歧难以达成共识,甚至其中一方明确表示拒绝离婚的话,那么,希望离婚的那一方便必须采取法律手段——向法院提交申请,寄望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最终离婚判决书的认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起诉前需做哪些准备工作?

离婚起诉前需做以下准备工作:首先,收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证据,如结婚证财产证明债务清单等,以明确财产和债务状况。其次,整理双方的收入情况,包括工资流水、奖金等,便于确定抚养费等相关事宜。再者,若有子女,需了解子女的生活状况、教育情况等,为争取子女抚养权做准备。同时,可收集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如出轨证据家暴证据等,这在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取方面可能会有优势。此外,还需准备好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总之,充分的准备工作有助于在离婚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离婚是先调解还是先判决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先进行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全过程,在法庭审理前、审理中以及庭审后都可能进行调解。调解成功,法院会出具调解书,双方婚姻关系解除。若调解失败,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判决时会依据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裁决。但有些简单的离婚案件,双方争议不大且能协商一致的,也可能直接判决离婚。总之,调解是离婚诉讼的重要环节,旨在促进双方和解,减少诉讼成本和对家庭关系的进一步伤害。

离婚不单是谁先提出的问题。若夫妻理性沟通,达成离婚协议,可至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若在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上无法共识,或一方拒绝离婚,另一方便需通过法院寻求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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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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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债务债务人先起诉先受偿的是先受偿吗
[律师回复] 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同一财产,首封债权人最终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法律的规定是有所冲突的,既有支持,也有不支持的规定。
一、根据支持首封债权人具有相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和《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都强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那么按照这一精神规定,首封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人当中,优先受偿则毫无异议。
二、也有原则上应按债权比例受偿的相关规定
刚才提到的《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九十四条等规定,强调的是“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从上面的规定综合分析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本身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地方,但《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中注明的是“原则上”,并非绝对“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所以为了鼓励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不少地区的在实践中给予首封债权人一定程度的优先受偿权益,这也是比较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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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债权人先起诉的先受偿是不是就先起诉
[律师回复] 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同一财产,首封债权人最终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法律的规定是有所冲突的,既有支持,也有不支持的规定。
一、根据支持首封债权人具有相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和《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都强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那么按照这一精神规定,首封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人当中,优先受偿则毫无异议。
二、也有原则上应按债权比例受偿的相关规定
刚才提到的《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九十四条等规定,强调的是“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从上面的规定综合分析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本身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地方,但《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中注明的是“原则上”,并非绝对“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所以为了鼓励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不少地区的在实践中给予首封债权人一定程度的优先受偿权益,这也是比较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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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房合同备案流程:
1)从开始,所有买卖合同统一网上签订,网签之前一般先进行草签,确定合同内容无误,并且没有异议之后,再进行网上签约。商品房网上签订后,开发商进行合同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取得备案号,打印出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各持应拿的份数。合同签约完毕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会返回一个06开始的9位数备案号,说明合同已经备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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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备案只适用于商品房,仅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的不动产,按《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预购商品房买卖,二是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是现房所有权的转让,四是现房所有权设定抵押。在实务中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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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现行法上对备案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对备案性质认识不一,因此,也导致了实践操作当中的混乱。如备案是否具有可诉性 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在实行楼盘表控制房源之前,对同一个房子,如果前面已经存在一个所有权了,后又对该房子进行了备案,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因此注销后一个备案,没什么问题。但如果该房子备案在先,而后该房又被另一人取得所有权,在此情况下,若备案信息上的当事人没到场的情况下,就注销前一个备案的话,会引起一定诉讼风险,目前,几乎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认为备案具有预防一房二卖的效力,因此,注销当事人的备案可能会影响到其权益。而预告登记的效力,《物权法》第20条有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由于是一种明确的登记类型,登记机构处理不当,必然会引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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