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退股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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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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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退股得按着一定步骤来呢。要是符合法定要求啦,股东就能让公司把股份给回购喽。决定要退股啦,那可得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哦。股权转让办完之后呢,得赶紧去做变更登记,把相关的记载给调整好。要是大家没法达成一致意见啦,那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去。
公司股东退股怎么处理

一、公司股东退股怎么处理

股东退股的相关处理程序

若股东欲退出该公司,可参照以下方式妥善处置:

首先,如果具备法律明确的条件,该股东有权请求所任职的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其次,当股东决定全身而退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以及公司制定的章程,第三步是在股权转让手续完成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及对相关记载事项作出必要调整;如双方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共识,应依法诉诸人民法院,寻求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股东退股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股东退股通常需遵循以下法律程序:

首先,若公司章程对退股有约定,应依约进行。若无约定,股东可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后转让股权。若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购买,股东可向法院请求强制转让。

其次,股东决定退股应通过股东会决议,且需符合法定或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

再者,退股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动时,需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包括通知债权人、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等。

最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将股东变更情况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以确保退股行为的法律效力。需注意,不同类型公司的退股程序可能存在差异,具体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三、公司股东退股后债务如何承担

公司股东退股后,通常无需对公司退股后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需承担责任:一是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退股,对未出资本息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股东抽逃出资且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退股后,其与公司的出资关系解除,但公司作为独立主体仍需对自身债务负责。

若股东存在上述需承担责任的情形,债权人可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向该股东主张权利。

股东退股需遵循一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时,股东可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决定退股时,应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完成后,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和调整相关记载。若无法达成共识,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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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需要股东会同意?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程序简单,手续方便,无须股东会同意。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股东仍须关注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一、首先,需要审查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有没有特殊规定虽然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但是在该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公司法授权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也需要满足一定程序和实质性条件。因此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需要先审查公司章程对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有没有特殊规定。如果有特殊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对于公司章程是否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比较难判断。既要考虑公司法,也考虑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该规定中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关联性比较大的,有第
(三)、
(四)、
(五)、
(七)项。
二、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特殊规定,则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三、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可以设置的限制内容股东欲将股权转让给某个股东,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如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表示也愿意受让的,则应按照愿意受让股东的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分别转让给愿意受让的股东。这样规定可以防止因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根本性变化、原先股东设定的表决机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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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能否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双重特点,在注重股权自由转让的同时,还要保持股东之间的信赖与合作关系。所以新公司法在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规定中只是笼统地说了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并没有明确对于部分股权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理论界对此问题争执激烈。认为其他股东能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
1、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公司法》中只规定了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没有关于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禁止性规定,所有股东可以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2、立法本意如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本意是为了保证原有股东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来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以维护既得利益和公司的稳定;
3、具有可行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分物,能够分割和部分转让。认为其他股东不能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
1、《公司法》是具有公法性的私法,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虽未明令禁止,但不代表着即可自由转让。
2、《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仅是为了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同样考虑了转让股权的股东的利益,即其他股东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3、实践中,有些人之所以愿意受让股权就是为了取得公司的控制权。特定比例的股权已兼具了公司控制权的性质。此时的股权已具有不可分性。若其他股东只愿购买部分股权,不愿收购剩余股权,第三人也因无法达到取得公司控制权的目的而拒绝受让剩余股权,股权转让将无法继续进行,影响到公司的稳定和发展。综合以上观点,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可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可否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若没有规定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说明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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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转让出资是股东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股东有权决定一次转让全部股权或转让部分股权。
最后,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必须在“同等条件”这个前提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同意部分转让股权,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只同意转让全部股权,其他股东则只能对转让的全部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若第三人想受让全部股权,其他股东仍旧只愿购买部分股权,那么二者的购买条件并不等同,其他股东自然不能主张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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