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应刑事拘留条件都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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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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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有六类情况通常不适用刑事拘留。其一,要是犯罪情节很轻微,对社会的危害也小,压根就不构成犯罪。其二,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追诉的时效期限。其三,由于特赦令所以不用处罚。其四,属于那种只有被告诉了才会处理的犯罪,但是没被控告或者已经撤回控告了。其五,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死亡。其六,就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不适应刑事拘留条件都有什么

一、不适应刑事拘留条件都有什么

符合不适用于刑事拘留的条件通常主要涵盖以下六大类别

首先,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低,无法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其次,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第三,由于特赦令的颁布和执行而免除了刑罚

第四,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但并未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

第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他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适用行政拘留情形都包含哪些

不适用行政拘留情形主要包含以下几种:一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二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这些规定是基于对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特殊生理时期人群的保护,避免因行政拘留对其身心造成过度伤害或不良影响。同时,法律也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适用行政拘留,以确保法律的公正与合理。

三、不满足刑事拘留条件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不满足刑事拘留条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应刑事拘留。其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得再予以刑事拘留。其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再适用刑事拘留。其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应刑事拘留。其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拘留程序终止。总之,只有在符合法定的刑事拘留条件,即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时,才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通常,不适用刑事拘留的情形主要包括六类:一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不构成犯罪;二是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三是因为特赦令免于处罚;四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未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五是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六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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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拘留具有及时性,难以适用听证程序。一般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都要立即执行,实施行政拘留行为时间要求紧急,以免违法公民逃避执行,因此举行听证就难以操作。
(3)对于情况特殊的治安案件,往往会有在处罚前就已经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如果适用听证,则在处罚前对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就难以即时执行。
(4)相关法律的规定已达到听证的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按照这一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有进行申诉和诉讼的权利,并且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基本上解决了听证程序要解决的问题,达到了避免错误、不当裁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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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4、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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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对交通违章拘留15日合不合适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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