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官司可以拖多久法院

最新修订 | 202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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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审理有明确时限规定哦。一审案件呢,得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给审完啦,要是有特殊情况还能再延长六个月呢。二审案件呢,立案后三个月内就得审完。特别程序案件的审限是三十天,这里面公告和鉴定的时间不算在审限里哟。这些时限都是按照法定程序来严格执行的,就是为了能让案件既及时又公正地得到审理呢。
欠款官司可以拖多久法院

一、欠款官司可以拖多久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的审理时限,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须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审结。倘若届时有特殊情形需予延续,经本院院长审批,方可将审理期再向后延长六个月。若仍需延展,则必须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批准。对于旁落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理并作出判决。倘若此期间内无法准时完结,也应获得本院院长的批准,从而将审理期延长一个月。综上所述,清偿债务纠纷的审理时长主要取决于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若采用普通程序,最长可能需要耗费一年零六个月(包括已获批准的两次延期,每次六个月);若为简易程序,最长则可能需要四个月(包括已获批准的一次延期,延长一个月)。

然而,实际审理过程中可能受到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搜集难度、当事人协商进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故具体审理时长可能会有所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欠款官司立案后多久能开庭审判

一般来说,欠款官司立案后,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然后,法院会确定开庭日期,并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但具体开庭时间难以确定,可能因案件复杂程度、法院案件排期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可能在立案后一两个月内开庭,也可能更久。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需要补充证据、管辖权异议等,开庭时间还会进一步延迟。

三、欠款官司执行期限在法院是多久

一般来说,欠款官司的执行期限为两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果在两年的执行期限内,法院未采取有效执行措施,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执行期限,但需符合法定条件。

民事诉讼审理时限规定如下:一审案件应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六个月;二审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审结。特别程序案件审限为三十日,公告、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以上时限均按法定程序严格执行,确保案件及时、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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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若债权方未在此期间内提交申请,可能因时效问题失去司法支持。但需注意时效中止与中断的特殊情形,这些需依据相关法规认定。因此,逾期欠款纠纷的时效问题应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深入分析,不能简单判断失效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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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抚养权打官司需要多久,一般情况下民收到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七日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作出一审判决,二审一般三个月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人民受理民事诉讼后,一般由提讼的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由反诉人向人民提交反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进行离婚孩子抚养权官司时可以从以下几点收集证据: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别。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一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
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上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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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官司可以拖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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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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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离婚孩子抚养权官司时可以从以下几点收集证据: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别。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一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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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官司能拖多久,抚养权官司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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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打一场多久,离婚官司打一场多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官司一场一般多久双方无法协议离婚时,一方必然会向提起离婚诉讼,审理离婚案件一般均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即在基层并由一位独任审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到做出判决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完成。实际情况是南京市各,后至开庭一般在20-30天左右,如果开庭时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则会在开庭后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做出判决。在判决半年后,原告可以选择
第二次诉讼,南京市的各现在审理离婚案件采用“首审负责制”,即
第一次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官,
第二次仍由该法官负责处理,由于有
第一次诉讼的经历,法官处理第二次诉讼离婚的速度较快,一般在一个月内会审理终结。所需时间:第一次诉讼:60天。半年后第二次诉讼:30天。两次诉讼合计9个月左右。
二、协议离婚要多长时间协议离婚是最快的离婚方式,在深圳如果双方协商完毕,双方携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往往在半小时内全部搞定。专业的婚姻律师接受委托后,从来不会直接向,而是促成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直接有很多弊端,不仅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财力,诉讼本身的风险也是重要的因素,第一次离婚,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很难直接做出离婚判决,往往会给双方一次缓和的机会。因此,我们代理案件后,首先就个案进行分析,并制定案件处理步骤和方法,分析完成后与对方进行联系,在近3年内,律师与对方要求见面极少被直接回绝,大部分案件在诉讼之前(如果无法协议离婚)均能与对方当事人见面并有效沟通。一般律师出面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议离婚的时间是半个月至一个月,律师出面协商本身就意味着如果不能协议离婚,必然要走上法庭,所以很多当事人对律师是认真对待的,能够比较诚恳地协商问题。当然,如果双方差距过大无法协议离婚,诉讼是最终的解决手段。所需时间:7天-30天左右。我国对夫妻解除婚姻关系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离婚方式,但实践中需要离婚夫妻结合实际的情况作出选择才行,不然就无法顺利的离婚。其中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花费的时间不一样,具体离婚官司一场一般多久,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一般是60天,但情况特殊,则最长可以达到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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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如何打官司?
1、准确选择被告。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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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离婚案件从立案到开庭需要多久?法官会不会拖延时间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离婚案件立案后,一审若适用简易程序,则3月左右就可以审理完出判决书,若适用普通程序,则6个月左右审理完出判决书,当然若对方不想离婚或想通过拖时间在财产方面获得更多话语权,通知对方后,对方不接传票、则还要公告送达(要经过60天),同时要给对方30天左右的答辩期,对方还可以在公告期间快满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要对方提起管辖权异议,无论是否真的有道理,依照现行法律,会受理,要审查15天左右出一个裁定,若对方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要移送到有管辖权的,还要重新要经上述阶段。
若 对方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对方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该上诉审查期间法律没有规定,一般为一个半月左右,就可以开庭审理,一般一审时若无明显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对方不到庭,无法查清夫妻感情是否真正破裂及相关事实真相,因此,一般不会判决离婚,开庭后一个半月左右会出判决书,出判决后,对方可能会不来拿判决,要公告送达(要经过60天),公告送达后6个月后,提起离婚一方可以
第二次,若对方拖时间,会再走
第一次所有的程序,等程序走第二次一般会判决离婚(当然其中也会有变数,如女方怀孕或残疾、重伤等无法预料的事件),一审判决离婚后,对方可以对一审判决,后二审会在二三个月确定是否判决离婚,一般若一审判决已判决离婚,二审 改判的可能不大,至此整个离婚诉讼过程基本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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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法官拖延多久
依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各类案件的截止期限常见情况下分为两种模式:即普通程序,其审结时间限制为六个月内;以及简易程序,其审结时间限制则缩小到三个月内。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以上两种程序均可以相应地延长其审结周期,其中普通程序最多可以再延期六个月;而对于简易程序而言,倘若有特殊原因,其最长可延长至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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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三个月。我可以帮助到您,如有需要可电联。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一审一般3个月。 2、【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均分。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比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3、【离婚与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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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银行贷款打官司要多久判决执行?
拖欠银行贷款打官司出判决结果执行的时间为:接到判决结果立即执行。对于拖欠银行贷款的情况的,逾期90天银行就可以起诉,欠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纠纷,不论数额大小,银行都可以到法院起诉追收。如经法院判决仍拒不履行,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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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如何打官司
[律师回复] 对于拖欠工程款如何打官司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拖欠工程款怎么打官司
一、诉讼时间的掌握
企业应选择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
二、提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据理力争。
三、重视诉讼保全在诉讼中的作用
如何保证诉讼胜诉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呢?关健的一步是必须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何谓诉讼保全呢?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之所以在诉讼实践中重视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能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从而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的生效判决便有可能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根本无法得到实现。
四、运用工程鉴定的技巧,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己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提出鉴定的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内,因而这就涉及到一个提出鉴定时间和需不需要提出鉴定的技巧问题,有下列几点可供参考:
1、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
2、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3、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4、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
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
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追要工程款有哪些方法呢
一、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施工相关的书面凭证
在很多情况下,这此证据是确定双方责任的重要证据,有的直接影响到工程款的数额。在施工过程收集这些证据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出现自己吃哑巴亏的情形。
二、及时行使法定留置权(有的认为是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中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该权利的行使期限是六个月!
《最高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权利人超过六个月不行使,则其欠款就转化这普通债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处于同等地位,不能再享受享受优先权。这样对于施工人来说是不利的。但这一规定的原意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限制。
2、对于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将该工程抵押给了银行的时,对于工程拍卖所得价款究竟谁更优先受偿?
由于此时抵押人与银行之间是存在的是一种约定的抵押权,而《合同法》第286规定的是一种留置权(在认为其是抵押权时其为法定抵押权),当二都并存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留置权(或法定抵押权)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
3、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发包人(开发商)已经分别与消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发包人拖欠支付工程款时,即可能发生承包人法定抵押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冲突。
根据《最高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三、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在承包人因种种原因致使留置权(法定抵押权)丧失后,为了保障工程款的安全性,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财产担保,并作抵押登记,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四、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在发包人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时,如果发包方对外有债权,承包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1、根据《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与发包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与发包人及其债务人签订三方协议,将其债权转移给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第三人不及时支付该款,承包人可以直接对该第三人提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2、承包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直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时,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五、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在有些情况下,承包方直接发包方胜诉后,发包方往往根本无力偿还,但发包方对第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此时,承包人(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由人民直接强制该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
拖欠工程款的危害有哪些
1、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在没有改革以前,我国建筑企业的法定利润只有
2.5%到3%左右,进入市场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本已是步履为艰,加上拖欠工程款,更是苦不堪言;
2、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正常运行;
3、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
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
拖欠工程款怎么打官司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拖欠工程款怎么打官司问题解答如下, 拖欠工程款怎么打官司
一、诉讼时间的掌握
企业应选择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
二、提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据理力争。
三、重视诉讼保全在诉讼中的作用
如何保证诉讼胜诉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呢?关健的一步是必须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何谓诉讼保全呢?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之所以在诉讼实践中重视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能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从而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的生效判决便有可能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根本无法得到实现。
四、运用工程鉴定的技巧,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己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提出鉴定的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内,因而这就涉及到一个提出鉴定时间和需不需要提出鉴定的技巧问题,有下列几点可供参考:
1、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
2、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3、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4、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
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
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追要工程款有哪些方法呢
一、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施工相关的书面凭证
在很多情况下,这此证据是确定双方责任的重要证据,有的直接影响到工程款的数额。在施工过程收集这些证据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出现自己吃哑巴亏的情形。
二、及时行使法定留置权(有的认为是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中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该权利的行使期限是六个月!
《最高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权利人超过六个月不行使,则其欠款就转化这普通债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处于同等地位,不能再享受享受优先权。这样对于施工人来说是不利的。但这一规定的原意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限制。
2、对于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将该工程抵押给了银行的时,对于工程拍卖所得价款究竟谁更优先受偿?
由于此时抵押人与银行之间是存在的是一种约定的抵押权,而《合同法》第286规定的是一种留置权(在认为其是抵押权时其为法定抵押权),当二都并存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留置权(或法定抵押权)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
3、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发包人(开发商)已经分别与消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发包人拖欠支付工程款时,即可能发生承包人法定抵押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冲突。
根据《最高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三、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在承包人因种种原因致使留置权(法定抵押权)丧失后,为了保障工程款的安全性,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财产担保,并作抵押登记,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四、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在发包人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时,如果发包方对外有债权,承包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1、根据《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与发包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与发包人及其债务人签订三方协议,将其债权转移给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第三人不及时支付该款,承包人可以直接对该第三人提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2、承包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直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时,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五、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在有些情况下,承包方直接发包方胜诉后,发包方往往根本无力偿还,但发包方对第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此时,承包人(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由人民直接强制该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
拖欠工程款的危害有哪些
1、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在没有改革以前,我国建筑企业的法定利润只有
2.5%到3%左右,进入市场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本已是步履为艰,加上拖欠工程款,更是苦不堪言;
2、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正常运行;
3、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
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
拖欠工程款如何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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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间的掌握
企业应选择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
二、提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据理力争。
三、重视诉讼保全在诉讼中的作用
如何保证诉讼胜诉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呢?关健的一步是必须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何谓诉讼保全呢?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之所以在诉讼实践中重视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能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从而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的生效判决便有可能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根本无法得到实现。
四、运用工程鉴定的技巧,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己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提出鉴定的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内,因而这就涉及到一个提出鉴定时间和需不需要提出鉴定的技巧问题,有下列几点可供参考:
1、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
2、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3、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4、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
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
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追要工程款有哪些方法呢
一、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施工相关的书面凭证
在很多情况下,这此证据是确定双方责任的重要证据,有的直接影响到工程款的数额。在施工过程收集这些证据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出现自己吃哑巴亏的情形。
二、及时行使法定留置权(有的认为是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中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该权利的行使期限是六个月!
《最高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权利人超过六个月不行使,则其欠款就转化这普通债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处于同等地位,不能再享受享受优先权。这样对于施工人来说是不利的。但这一规定的原意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限制。
2、对于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将该工程抵押给了银行的时,对于工程拍卖所得价款究竟谁更优先受偿?
由于此时抵押人与银行之间是存在的是一种约定的抵押权,而《合同法》第286规定的是一种留置权(在认为其是抵押权时其为法定抵押权),当二都并存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留置权(或法定抵押权)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
3、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发包人(开发商)已经分别与消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发包人拖欠支付工程款时,即可能发生承包人法定抵押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冲突。
根据《最高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三、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在承包人因种种原因致使留置权(法定抵押权)丧失后,为了保障工程款的安全性,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财产担保,并作抵押登记,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四、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在发包人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时,如果发包方对外有债权,承包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1、根据《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与发包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与发包人及其债务人签订三方协议,将其债权转移给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第三人不及时支付该款,承包人可以直接对该第三人提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2、承包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直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时,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五、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在有些情况下,承包方直接发包方胜诉后,发包方往往根本无力偿还,但发包方对第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此时,承包人(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由人民直接强制该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
拖欠工程款的危害有哪些
1、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在没有改革以前,我国建筑企业的法定利润只有
2.5%到3%左右,进入市场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本已是步履为艰,加上拖欠工程款,更是苦不堪言;
2、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正常运行;
3、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
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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