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关于强奸罪成立的标准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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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奸罪的判定关键在于侵犯了女性的自主决定权。就是通过使用暴力,比如殴打、捆绑等方式,或者利用特殊状态,像让女性昏迷、醉酒等,以此来强迫她们发生性行为。在司法认定时,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境、女性的反抗程度以及她们与犯罪者之间的人际关系等因素。威胁则是对女性进行精神上的施压,让她们不敢反抗而被迫就范。总之,这些都是认定强奸罪的重要方面。
检察院关于强奸罪成立的标准如何认定

一、检察院关于强奸罪成立的标准如何认定

判定强奸罪成立的关键原则在于侵害了女性自主决定权,并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它不当手段强迫与其进行性行为。在司法批办过程中,判定是否构成对女性自主意志的侵犯应全面考量多种复杂因素,如案件发生当时的具体情境、女方反抗的激烈程度、以及双方之间的人际关系等等。

其中,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殴打、捆绑等直接损害女性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威胁手段则是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对女性施加精神压力;

至于其他手段,则包括利用女性处于昏迷、醉酒等无法反抗或无力反抗的特殊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检察院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何把握

检察院对盗窃罪的量刑把握主要依据《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各地有不同规定,通常以盗窃财物的价值为依据。同时,还会综合考虑盗窃的次数、盗窃的对象、盗窃行为的手段等其他情节。检察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准确认定盗窃行为的性质和量刑幅度,以确保司法公正

三、检察院对抢劫罪定罪的依据怎样界定

检察院对抢劫罪定罪主要依据以下几点: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暴力手段包括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等实施殴打、捆绑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胁迫手段是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二是抢劫行为具有公然性,即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等的面或者在可以被其立即发觉的情况下,公开夺取财物。三是抢劫的对象为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若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检察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强奸罪判定核心在侵犯女性自主决定权,采用暴力、威胁或利用特殊状态(如昏迷、醉酒)等不当手段强迫性行为。司法认定需综合考虑情境、反抗程度及人际关系。暴力含殴打、捆绑;威胁则指精神施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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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检察院要公诉吗
依据我国刑法诉讼法规则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已被详尽查证清楚,且各项证据确实无误、充足完备,依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之际,便应当依法作出起诉裁定,进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基于以上解读,对于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强奸罪行,倘若检察院已然明确查实违法犯罪行为的详细过程,并掌握了确凿无疑的证据,那么,依照法律规定,检察院理所当然地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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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已经承认案卷到检察院又反供还能判吗
[律师回复] 检察院有依法核实的权力,即使嫌疑人“翻供”只要检察院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进行,或者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强奸罪怎样认定,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强奸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二)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三)“”男性是否构成罪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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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被告不承认了, 到了检察院又反供, 还能判吗
[律师回复] 检察院有依法核实的权力,即使嫌疑人“翻供”只要检察院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进行,或者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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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什么样的,强奸罪怎么认定,强奸罪的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罪是最常见的犯罪,受害方通常会在事发后想要追求对方的刑事责任,但是要确定构成罪,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才行。那么应该怎样认定罪呢,如果女方提出,要如何举证呢详见下文介绍。 一、罪怎样认定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罪。认定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要罪如何取证如果走法律程序需要落实在证据上,罪的取证的范围是相当有难度的。首先,是过程,中间间隔了多久时间,一天,一个月,一年如果是现场报警,那么可以申请公安的刑警大队来提取证物和精斑,三角裤,毛发,皮肤,手卸等。如果是一个月,或者是一年,诉讼时效是2年,或者是一年原先的证据可能已经毁灭了。现场是否有视频截屏,截屏是有时间标志的,有当时的双方的录音在受理的时候也是可以成为证据的。当时还有谁在现场。否则的话,证据不足,只能撤销诉讼。
强奸案件已经承认案卷了, 到检察院反供还会判刑吗
[律师回复] 检察院有依法核实的权力,即使嫌疑人“翻供”只要检察院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进行,或者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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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检察院能给调解吗
强奸罪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检察院主要职能是审查起诉,对于证据确凿的犯罪案件,将依法提起公诉,由法院进行审判。虽然案件审理中,被告方与受害人可达成谅解协议,但这并不等同于检察院的调解,法院在量刑时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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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检察院不批捕,可以起诉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4、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上八项案件,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检察院起诉的强奸案打无罪可能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可能的。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A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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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本条
第一款对犯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依照本款规定,对于犯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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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
(2)必须具有奸淫的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是否同意,只要与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本罪。依照本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此外,本法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对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的,应当依照该条定罪处罚。本条
第三款规定了对犯罪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罚。对于妇女、奸节严重的,本款共列了五项情形:(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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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人以上的,这里所说的“”,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进行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妇女、奸淫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妇女、奸淫,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依照本款规定,属于上述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案检察院起诉后不起诉可以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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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虐待案;4、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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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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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上八项案件,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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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怎么去判定强奸罪
强奸罪的量刑依据法律条例,主要考量犯罪手段、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通常,强奸罪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甚至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量刑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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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强奸女警察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女性后,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证实该性行为不是该女子自愿的,也属于)。
2、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案里的一般问题
(一)问题: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一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同一个发生性关系(未满十四周岁),不管该是否自愿,罪都成立。这里所谓的,是指刑法里规定的、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女性。其立法法理是:没有足够的能力对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实际上"同意"与他人,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即不被法律承认,与该者依然需按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概念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在,刑法将""年龄规定为不满16周岁。若与该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俗称"衰十一"。在日本,刑法将""年龄规定为不满12周岁。
(二)问题:在某些国家的刑法里(比如中国的刑法),""不是一个罪名,它只是"罪"的加重情节,也就是说""仍然属于"",但它是更恶劣更严重的行为。对于,刑在罪的量刑基础上,再加重量刑。比如若普通罪判被告有期徒刑7年,则可判被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某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甚至可以判被告无期徒刑。
(三)罪是否成立的问题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一个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
(1)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男性的;
(2)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男性是没法被的;
(3)从情节上讲,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性不是自愿的。强迫,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
(4)从细节上说,男性必须将插入被害女性的内,才可以构成罪。在刑法上,这被称之为"奸入"。如果没有"奸入",虽也属于罪,但确切的说属于:罪(未遂)。比如一男一女性,将其按倒,由于女性反抗未能将其插入被害女性的内,这时该男子就属于:罪(未遂)。
(四)热恋男女的性行为与罪的问题如果男女热恋,可以证实二人正属于恋人关系的:当该男子与女朋友发生性行为,事后女朋友反悔的,一般来说,不算罪。在21世纪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恋人间的性行为一般处理原则都是:慎用刑法里的罪。
(五)发生性行为时女子半推半就,是否属于罪的问题发生性行为时,如果女子当时半推半就,而事后又后悔的;如果男性可以证明当时女子确实属于"半推半就”,则不属于强奸罪;如果男性无法证明当时女子属于"半推半就",而女子却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了自己意志,则可以按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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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怎么去判定强奸罪
强奸罪的量刑依据法律条例,主要考量犯罪手段、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通常,强奸罪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甚至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量刑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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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案检察院不起诉我们自己能起诉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强奸案检察院不起诉我们自己能起诉吗?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4、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上八项案件,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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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奸罪,强奸罪怎么认定强奸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二)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三)“”男性是否构成罪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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