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遗失物需满足三要件:善意无恶意占有、以合理市价交易、完成登记或实际交付。对于需登记财产,须完成登记;无需者,则须实际交付。若遗失物源自公开拍卖或正规商家,权利人索回时,应补偿受让人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遗失物善意取得需满足以下法律条件:其一,受让人受让该遗失物时是善意的,即不知且不应知受让物为遗失物。其二,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不构成善意取得。其三,转让的遗失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若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总之,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但在遗失物领域有其特殊规定,以平衡各方利益。
三、遗失物被他人占有如何认定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需满足以下条件:受让人受让该遗失物时是善意的,即不知且不应知受让物为遗失物;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若遗失物通过拍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等方式转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若不符合上述条件,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遗失物。总之,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认定是否构成善意取得遗失物。
善意取得遗失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受让人受让该遗失物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但如果遗失物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