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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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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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关系呢,就是用人单位把劳动者招进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之下,给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而劳动合同关系呢,是通过一份书面的协议,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都明确下来。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什么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的概念诠释

劳动关系乃是指用人单位通过招聘的途径将劳动者吸纳为团队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规范化管理之下为其提供富有薪酬回报的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劳动合同关系则特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彼此之间建立起劳动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关系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劳动合同解除后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解除后经济补偿的计算通常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例如,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5年8个月,月工资为80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其经济补偿为6个月工资,即6×5000=30000元。

三、劳动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劳动合同纠纷可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协商是首选,双方直接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法定必经程序,一般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解决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等,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则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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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对于“雇用”一词,在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都没有明确其含义,仅仅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不同的人群对此都有不同的理解。在外资企业,“雇用”一词用得十分的广泛,凡是支付金钱的都叫做“雇”,比如:雇员、雇主、雇工、雇聘律师、雇散工等等。在这个含义上的“雇”包含了劳动关系和委托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在内!在国外,特别港澳台地区,“雇”就专门指聘请劳动即劳动关系。这在立法上就可以看出来,比如的《雇用条例》、《雇员赔偿条例》等等。但在国内,由于原来的劳动关系属于固定工,与临时聘员(即所谓的“雇”有所区别,即使后来固定工变成了合同工,但是传统观念上的与“雇佣”的区别仍然保存了下来,所以大家都经常的把“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区分出来。由于我国的劳动法和其他的相关法律都没有对“雇佣”一词作定义或解释,所以其实如此讨论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雇佣关系并没有什么法律上的意义。因此,在这篇分析中,我将尽量得避免使用“雇用”一词。
二、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到底包含什么临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
1、劳动过程的实现,必须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要素的结合。而劳动关系正是这一结合的法律体现,在劳动法的发展历史上曾经把“劳动”称为“劳动力的出租,即把劳动力出租给雇主使用”,这反映出劳动其实就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和雇主的“生产要素”的结合。这是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的特征;
2、劳动关系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既平等又不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合。两者之间具有平等的缔约地位、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劳动者又在人身上从属于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甚至制裁。
3、另外,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其关系主体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上述的三个特征是辨别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不是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凡是不符合这三个特征的都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劳动关系。根据上面的分析那么就可以得知以下的一些关系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聘请家庭保姆(因为用工主体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应当认为是委托合同)
b、公司聘请顾问,顾问不再公司上班(因为该劳动力并没有和公司的生产资料结合、应当认为是委托合同或者服务合同)
c、工厂因赶货,在外面临时请人帮忙,由被请人自己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因为,劳动力没有和工厂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
d、里边的劳动改造(因为用工主体不属于劳动法的范围,应当由法和其他相关调整)e、其他如履行出版约稿、加工承揽、技术咨询、履行抚养、赡养等劳务的都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对临时聘请的人员,只要请他回来是利用他的劳动力并与用人单位原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且用人单位对该聘请人员有指挥权和管理权的就应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至于聘请的时间长短并不会对此产生影响。当然在1年以下的一般都称为“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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