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扣除利息不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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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款者签了协议却遭还款被扣减,这侵害了《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的权益。按照该法条,借款者必须足额偿还本金与利息。要是出现违约情况或者计算有误,贷款方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法院会依据《民法典》作出裁决,强制借款者全额还款并支付合理的利息。
借钱扣除利息不还怎么办

一、借钱扣除利息不还怎么办

若借款者已签订借款协议,但在归还贷款本金与其应承担的利息时遭到扣减,此种行为无异于侵犯了法律赋予借款者基本权益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六百七十条。依照这份条款,借款者必须要按照实际已借取的款项数目,全额偿还给贷款方,同时也要考虑到借款期间的相关利息费用。倘若借款者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在计算利息方面存在不当之处,那么贷款方有权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会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借款者进行裁决,要求其按照实际借款金额,全额偿还贷款本金以及合理计算得出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借钱逾期未还扣除利息合法吗

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中,若借款合同有约定逾期未还扣除利息的条款,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是合法的。但扣除的利息金额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司法保护上限),超过部分无效。若合同未约定逾期扣除利息,出借人直接扣除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此外,扣除利息的方式应合理、公平,不能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总之,是否合法需根据具体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对具体情况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三、借钱扣除利息后不还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若借钱扣除利息后仍不还,从法律角度看,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本金及法定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若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出借人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追讨欠款。在诉讼中,出借人需提供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及借款金额等。若借款人经判决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以实现债权。总之,借钱扣除利息后不还属于违约行为,借款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借款者已签协议但还款被扣减,此行为侵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的权益。依此法条,借款者需全额偿还本金及利息。若违约或计算不当,贷款方可诉讼维权。法院将依据《民法典》裁决,要求全额还款及合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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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先扣除利息可以吗?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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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提前扣除借款本金利息有风险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提前扣除借款本金利息有风险吗问题解答如下,
1.对债权人造成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只要当头抽走利息,在诉讼中都会以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然实践中为了规避法律,债权人会想出种种办法,这里讲两个对债权人不利的做法。一种是预先扣除了利息,但是这部分利息没有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中作为借款体现。另一种是大额借款仅有借条或者收条,没有相关证据佐证。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问题,建议在借款之前咨询律师,提前防范法律风险。
案例:公司从公司借款2020万,公司为此出具2张收条,以表明收到公司300万现金和2020万代偿款(代为偿还公司欠银行的贷款)。诉讼中公司提出300万为提前扣除的利息,因这笔款项是现金交付,公司无法提供款项交付凭证,也不能准确陈述这一大额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及款项来源等情况。同时作为企业法人,这笔款项也没有账册凭证。因此公司不能证明已经交付300万的事实,那么只能认定这300万没有实际交付,这样公司也就不需要偿还这300万了。
2.对债务人造成的风险
虽然合同法有明确规定,但是前面也提到了债权人仍然可以采取一些办法规避法律。这里要讲一种债权人规避法律的有效办法。比如债权人甲借给乙20万,双方约定提前扣除利息5万元。那么这个时候甲可以先将20万通过银行转给乙,然后乙再归还5万元现金给甲,也就是说实际借款只有1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乙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他给了甲5万元利息,那么只能认定甲实际借款20万元给乙。司法审判这么做的理由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都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可以是规范或者简单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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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先扣除利息可以吗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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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还款时该怎样计算本息
[律师回复] 对于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还款时该怎样计算本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200条对这一情况有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当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是指贷款人不得在订立借款合同后,在借款人实际付款前,将借款人应付利息预先收取并且从借款人应付款项中扣除。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最主要的条款之一,出借人向借款人足额提供贷款金额是出借人的主要义务。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实际上减少了借款的本金,借款人却要支付与借入本金不符的较高的利息,实质上是变相提高了利率。同时,预先扣息造成贷款人承诺出借的本金及利率与实际出借的本金及利率不一致,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显然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罗某实际借给你弟弟22800元,却要求按照借据归还30000元借款本金,违反了合同法有关规定,是不合法的。你弟弟按照实际借款额(22800元)及约定利率(1%)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用于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字体:[大中小]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中国税网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为对外投资借入资金利息税前扣除问题没有明确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因此,甲公司为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利息税前扣除,按会计规定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对外投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属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不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企业为对外投资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应予以资本化,而应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甲公司为投资设立丙公司向银行借入资金3000万元,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若甲公司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足资本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应缴资本额的,甲公司向银行借款3000万元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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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可以预先扣除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借款利息可以预先扣除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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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利息支出扣除法筹划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利息支出扣除法筹划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中关于利息支出扣除项目之规定:“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即当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如果企业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支出所占比例较高,可考虑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并加扣其他开发费用。如果企业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支出很少,则可考虑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5%和10%,其支付的地价款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我们针对利息支出为90万元和70万元两种情况进行筹划(假设该利息支出为可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未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首先计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差异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十房地产开发成本)×(10%-5%)=(600+1000)×5%=80(万元),
其次判断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90万元时,由于90万80万,所以该公司应严格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共计90+(600+1000)×5%=170万元,否则只能按(600+1000)×10%=160万元扣除,扣税基数将减少10万元而多缴税款;同理,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由于70万80万,所以应选择第二种计扣方式,即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这样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共计(600+1000)×10%二160万元,可以多扣除160-(70+80)=10万元利息支出,扣税基数增加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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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可税前扣除的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应可税前扣除的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非金融企业向个人的利息支出是有效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则相应的利息支出应可在税前扣除。笔者认为此类借贷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完善下列程序和手续:
(1)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对象——个人是特定的,如内部部分职工、企业管理层的个别亲友等,借款对象不存在不特定社会公众的情形;
(2)非金融企业应就向特定个人借款事宜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之类的有效法律文件,明确借款对象的姓名、身份、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条件等,借款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非金融企业应与个人签订规范的书面借款合同;
(4)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得的款项应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有真实、合规的会计记录;
(5)非金融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履行支付利息的审批和签领手续。
根据《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里的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利息。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属于上述范围,且不同于金融企业向存款人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应按照20%税率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在具备上述条件后,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所形成的利息支出在能否税前扣除方面不应存在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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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可以预先扣除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借款利息可以预先扣除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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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借款的利息如何扣除?
[律师回复] 股东投资未到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投资者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包括增资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
第二种,投资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实务操作中注意以下几点,
1、区间的划分:
首先要按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公司法有分期出资应在两年内缴足的强制性规定)对出资的规定来认定股东应缴出资的时间,公司章程明确了出资期限的按章程划分区间,公司章程未明确出资期限的按公司法分期出资的规定来划分,两年出资期限的起算点为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两年之内,股东逾期未按规定出资,则会产生不得扣除利息;
其次逾期出资每变化一次,则要分段计算一次。
2、各区间内,有多笔贷款及贷款利率有变化的,一定要按给定的公式计算,而不能用未出资额直接乘以利率来计算。
3、国税函[2009]312号文未明确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资本是否也适用该文件。但根据法理推论,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应包括出资后又抽逃资本,因此投资者出资后又抽逃资本的应按该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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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是否能预先扣除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借款利息是否能预先扣除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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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否能先扣利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是否能先扣利息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是否可以先扣利息
《合同法》
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
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爱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
相关知识
借款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它对于融通资金,互通有无,东路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有重要作用。借款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借款。
如本案中张女士借款给陈某,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就是民间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最主要的还是借款的利息问题。
关于借款利息,《合同法》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的借款的要求和规定是不一样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无利息,全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吗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的,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24%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企业所得税贴息的利息可不可以扣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的有关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计入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另外,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计入财务费用的贴现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贴现息的的税务处理在日常的交易往来中,往往存在一种现象:销售方把货物卖给采购方,由于采购方资金紧张,会向销售方开具商业或银行承兑汇票,销售方把该汇票向其开户行申请贴现,其中产生的票据贴现息,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由采购方承担,销售方向银行贴现的票据贴现凭证给予采购方进行做账。这种采购方承担的票据贴现利息能否在采购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票据贴现利息在税法上算不算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呢分析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13〕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根据这些税法规定,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票据贴现息,虽然获得对方给予的银行票据贴现凭证,但贴现凭证上不是开出商业汇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例如,甲购买原材料时,以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如果对方在汇票到期前到银行贴现,由甲承担票据贴现利息,并由对方把银行贴现息的票据转给甲方作为入账依据。基于这种商业行为,由于甲企业未取得证明票据贴现息由自己承担的合法票据,而且这种票据贴现利息支出与与甲生产经营无关,故甲承担的这部分贴现息不能在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令第538号)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
第六条
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在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采购方承担的销售方(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采购方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进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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