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赔付薪资基数,通常按受事故或患病前12个月平均月薪算,工作未满12个月按实际月份平均月薪算。若薪酬超统筹区员工平均薪资三倍,按三倍算;低于六成,按六成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工伤赔偿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工伤赔偿中的工资基数通常按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若职工工资在受伤前12个月内有变动,需按实际发放的工资计算平均工资。若因工受伤前工作未满12个月,则按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计算。若发生工伤前职工工作未满一个月,以职工实际工资为基数。若无法确定本人工资基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需注意,工资基数的确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工伤赔偿的公平合理。
三、工伤赔偿怎样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确定。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一般以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若职工的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赔偿中工资基数的计算,一般是以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标准。如果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月工资计算。但如果职工的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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