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人了责任认定书啥时候给

最新修订 | 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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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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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要在事故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调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查获相关车辆及驾驶员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认定书。若有检验鉴定工作,则在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确定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
开车撞人了责任认定书啥时候给

一、开车撞人责任认定书啥时候给

通常而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事故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调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而对于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则在查获违法行为人所驾车辆及驾驶员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此外,若需进行必要的检验或鉴定工作,则应在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编制。

二、开车撞人了有保险还需要自己出钱么

驾驶过程中不慎撞人,投保后是否仍需自行支付费用? 汽车发生车祸后,是否需要自家出钱赔偿,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1)如若事故属于车险免责范围之内,那么出于商业条款考虑,保险公司无需负责赔偿责任,而车主本人则需承担全部的经济赔偿之责; (2)另外,如果确定车主对此次车祸负有全责,那么他/她能够动用个人的交强险第三方责任险予以赔偿,然而,倘若赔付金额超过了保险合同限额,那么超出的这部分金额仍需由车主自行负担; (3)再者,倘若车主选择的第三方责任险设有绝对免赔额,那么,绝对免赔额部分同样需由车主自行负担等。

关于车辆撞击他人的处理程序,通常可按以下步骤执行: 1、若肇事车辆曾投保相关保险,此时便可将肇事车辆的车主、驾驶员以及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 2、首先,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对责任限额范围內进行赔偿,剩余不足部分则由肇事者承担; 3、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获得因就医治疗而产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因误工所减少的收入,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义务人必须无条件地进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要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留相关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报案(车辆保险卡上有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48小时内携带保险单正本、驾驶证、行驶证、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到保险公司正式报案。

三、开车撞人了走保险自己还要赔钱吗

驾驶汽车不慎致人受伤,保险赔付是否足以补偿损失? 驾驶机动车碰撞到受害者,若已购买充分的保险,您或许无需承担财务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如被保险车辆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能够涵盖并符合受害方提出的理赔请求,那么您便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然而,倘若受害者所需的补偿金额超越了车辆强制责任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所提供的总体保障额度,那么这超出部分的经济责任恐怕仍旧需由您自行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我们在探讨开车撞人了责任认定书啥时候给这个问题时,要知道这背后还关联着其他重要事项。比如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对后续保险理赔有着关键的影响,如果责任认定不明确或者延迟,保险赔付也会面临重重阻碍。而且,责任认定书也与伤者的赔偿诉求息息相关,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赔偿的比例和数额。你是否正在为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而烦恼?是否对责任认定书与后续事务的关联感到困惑?如果是这样,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解答所有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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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行政行为通过必要的公示方式,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概括而言,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情形,即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在经由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使之生效之前,都应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在事实上是否合法有效,在所不问。此是出于对行政主体地位与作用的信任和尊重进而稳定法的安定性的考虑。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即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已确定的行政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包括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已生效的法律行为,否则其请求将被视为无效请求,而不予以受理。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的一种法律效力,双方主体都具有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权利义务。执行力是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效力,其实现方式包括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
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书系做为行政主体的工伤认定委员会依职权对所受伤害职工做出的,予以认定或不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一经做出,通过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就具有行政行为所包括的效力内容,即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应遵守、执行。同时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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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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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在工伤认定委员会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应区分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在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复议的情况下,一般是工伤认定委员会并未对劳动者所受伤害做出予以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不停止执行,除非工伤认定书被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是中止执行。而在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复议的情况下,一般是工伤认定委员会对劳动者所受事故伤害做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且用人单位并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我们在此着重讨论的问题,也是工伤职工维权过程中对劳动者极为不利的环节。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并不影响工伤职工,依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但在工伤职工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用人单位商谈工伤保险待遇不成的情况下,而进入劳动仲裁的程序后,则对工伤职工的维权带来极大的不利。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行为未经有权机关撤销和中止之前,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在用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即使走完行政复议的程序而进行政诉讼,也不应影响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仲裁的审理以及之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进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却往往会中止本案的审理,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审理终结,再根据案件确定的结果,确定是案件否继续审理。
四、笔者观点。工伤赔偿本就复杂,繁琐、漫长,在工伤案件进入行政复议或是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之后,致使案件在进入劳动仲裁后不能继续审理,对于工伤职工利益的维护带来了极大的不利,此时工伤认定书所应包含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在此也大打折扣,让表面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显露无遗。笔者认为,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具有更为丰富的资源,应照顾做为弱势的劳动者的利益,即办案单位应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径行审理,以劳动者优先拿到工伤赔偿为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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