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行为异议一般有哪些理由

最新修订 |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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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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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执行行为引发异议主要有以下原因:执行机构措置超法律范围(如过度扣押冻结财产)、执行程序失当或未依法进行(未按规定发文件通知等)、对执行法院管辖权有异议、执行人员违法违规、应终止执行未确认、原告主张已完成法定义务。原告提异议需书面提交给执行法院并附证据材料。
执行行为异议一般有哪些理由

一、执行行为异议一般有哪些理由

执行行为所引发的异议,主要基于下述原因而产生:首先,可能由于执行机构采取的某种措置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例如对被告财产进行超过必要限度的扣押、冻结等等。

其次,也许是执行过程中的程序失当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发送执行文件或通知书等。

再者,对于执行法院享有的管辖权问题,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异议。

此外,如果执行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现象,这都会对执行结果造成不公,从而成为提出异议的充分理由。

最后,如果在执行期间出现应该终止或结束执行的情况却未能得到官方确认,也可以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

另外,若是原告方主张自己已经完成了生效法律文书中所设定的义务,他们同样可以提出异议。

当然,为了支持他们的异议,原告需要书面向执行法院提交异议,同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执行行为异议之诉怎么处理

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之诉的处理方法 执行异议处理的途径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裁定驳回,即当当事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无法提供充足的理由及相关证据支持时,应视为其异议理由不足以成立,法院应据此作出驳回的裁定; 其次为中止或者停止执行,如果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证实为真实且充分,法院有权采取中止执行或者完全停止执行的举措;再次是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或者继续执行,对于一时难以判断是否成立的异议,如案外人已经提供了确实有效的担保,法院可考虑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而如果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同样有效的担保,则可以继续执行原决定; 最后是进行再审并发现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此时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经过重新审理后,若仍认定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应恢复执行程序,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反之,则需变更裁决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执行行为异议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执行行为异议的处理程序 若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此时法院将进行严格审查并作出是否启动审判程序的决策。

若当事人或与该事件有利害关系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可向具体执行此案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诉,陈述其反对意见。

当收到此类书面申诉后,人民法院需于收到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严谨的审核,若申诉理由充分且合理,则应裁定撤销或修正原执行行为;反之,若申诉理由不足以支持其观点,则应裁定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当我们探讨执行行为异议一般有哪些理由的时候,我们知道常见的理由包含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例如超标的查封、扣押财产等情况。还有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像没有按照规定送达执行文书等。其实这只是执行异议相关问题中的一部分内容,与执行行为异议紧密相关的还有执行异议之诉该如何提起,以及在执行异议过程中证据如何有效收集等问题。如果您对执行行为异议的具体理由、后续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或者证据收集等相关法律事宜还存在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竭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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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一般有哪些理由
10w+浏览2024-10-16
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br/>(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br/>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br/>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br/>2.5交纳<br/>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br/>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br/>1.5交纳<br/>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br/>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br/>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br/>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br/>9.超过1000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br/>10.超过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br/>(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br/>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br/>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br/>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br/>(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br/>(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br/>(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br/>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br/>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br/>(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br/>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br/>(二)项、第<br/>(三)项、第<br/>(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br/>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br/>(一)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br/>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br/>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br/>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br/>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提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br/>(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br/>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br/>(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br/>(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br/>(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br/>(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br/>(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br/>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br/>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br/>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br/>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br/>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br/>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br/>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br/>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br/>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br/>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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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以虚假诉讼为理由
10w+浏览2024-03-02
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费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br/>(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br/>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br/>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br/>2.5交纳<br/>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br/>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br/>1.5交纳<br/>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br/>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br/>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br/>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br/>9.超过1000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br/>10.超过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br/>(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br/>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br/>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br/>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br/>(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br/>(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br/>(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br/>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br/>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br/>(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br/>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br/>(二)项、第<br/>(三)项、第<br/>(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br/>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br/>(一)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br/>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br/>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br/>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br/>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提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br/>(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br/>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br/>(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br/>(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br/>(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br/>(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br/>(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br/>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br/>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br/>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br/>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br/>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br/>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br/>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br/>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br/>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br/>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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