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他人财产罪可以私了吗

最新修订 |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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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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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损害他人财产可能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属民事侵权,可自行协商解决。若构成犯罪,虽民事赔偿可和解,但刑事责任不能因私了免除,不过积极民事赔偿并获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在量刑时可被法院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因素。
损害他人财产罪可以私了吗

一、损害他人财产罪可以私了吗

损害他人财产可能会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

若情节较轻,未达犯罪标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此时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就是通过协商就赔偿等事宜达成一致,受损方拿到赔偿后就不再追究侵权方的民事责任

然而,若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尽管双方能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私了),但刑事责任部分不能因私了而免除。

不过,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形,在量刑时法院会将其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因素加以考虑。

二、损害他人财产免于起诉

关于损害他人财产豁免起诉之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故意损毁他人财产这一行为,检察院可能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些情形主要包括犯罪情节较为轻微、被认为不构成犯罪以及受益于特赦令而得以减免刑罚等多种因素。

只要满足相关的不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便会依法做出不起诉决策,并且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依据实际案情进行判断与裁量。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损害他人财产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损害他人财产的赔偿标准是如何设定的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财产遭受损失之时,应参照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的方式进行量化计算。

对于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者,被侵权方享有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凡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导致他人人身权益受损并引发财产损失的,均应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为限或以侵权人因此所获得的利益为基础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在探讨损害他人财产罪是否可以私了时,我们要清楚这其中涉及到诸多复杂因素。一般来说,轻微的损害他人财产行为,在双方自愿且赔偿等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能通过私了解决。但如果损害财产的价值较大或者情节较为严重,就不只是简单的私了问题了,这可能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会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即便私了,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范,例如签订有效的和解协议等,以确保双方权益都得到保障。如果您对损害他人财产罪私了的具体条件、后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者相关法律程序等仍有疑问,不要迟疑,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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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他人私有财产怎么赔偿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损害他人私有财产怎么赔偿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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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公私财产被损害的处理措施?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首要罪名,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对于放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一般来讲比较容易把握,但是各地对于放火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尤其是“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把握却是做法不一,影响了刑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我拟从如下方面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谈谈我的看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并结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放火罪为例,是否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不考虑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同),是判断是否构成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标准,也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裁判标准。而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来看,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不但是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情节,还是成立失火罪的客观方面的结果标准,二者是一致的。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掌握的标准却是不同的,无论从文本上还是从逻辑上来讲,都是难以成立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公通字200836号,以下简称《标准一》)第一条对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由于最高人民至今并未就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作出规定,上述规定应当作为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参考标准和失火罪的定罪参考标准。最高人民2010年6月21日印发的《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第一条明确了该立案追诉标准对人民审判案件时所具有的参照适用作用。此文件的精神同样适用于《标准一》,我认为《标准一》也同样应当具有参照适用作用。
三、由于人民审判活动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只能对人民检察院公诉到人民的案件作出处理,公诉机关在公诉时应当遵循《标准一》确定的标准,而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与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在客观方面具有一致性,公诉书必然受该标准的约束,公诉机关显然不能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就擅自降低标准,而人民也不应放弃本身的裁判职责去履行公诉人职责,导致角色错位,破坏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损害司法公正。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五十万元作为“重大损失”的标准,对于决水、爆炸等犯罪也是适用的。
就放火罪重大损失的标准来看,一般在造成了50元的损失是往往就会认定属于重大损失,而此时按照《刑法》中的规定,一般是对罪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失火罪当中,由于情况不同,自然规定的重大损失的标准也是与放火罪不一样。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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