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财产孙子有分配权吗

最新修订 |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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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孙子一般对父母财产无直接分配权。父母去世后财产按法定或遗嘱继承分配。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等,孙子非法定继承人,特殊的代位继承除外。遗嘱继承按遗嘱内容分配,遗嘱中明确给孙子份额的,孙子可依遗嘱得财产,具体依法律和实际判定。
父母的财产孙子有分配权吗

一、父母的财产孙子有分配权吗

通常来讲,孙子对父母的财产是没有直接分配权的。

父母离世后,他们的财产会依照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方式来进行分配。

在法定继承方面,第一顺序继承人包含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则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除非出现代位继承等特殊情况,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比被继承人先去世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来代位继承。

而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的,如果父母在遗嘱中明确给予了孙子财产份额,那么孙子就可以依据遗嘱获得相应的财产。

因此,一般情况下孙子对父母的财产没有分配权,具体情形得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定。

二、父母的财产亲戚可以争吗

父母遗留的财产可否由亲戚争夺? 涉及父母财产分配的诸多问题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状况进行精细化分析。

首先,若父母提前订立了遗嘱,并在遗嘱中明确将所有财产授权给其兄弟姐妹进行继承,那么这些兄弟姐妹作为受遗嘱人,自然有权利按照遗嘱的规定行使得所应得的遗产份额。

其次,如果父母不幸去世后已经没有任何其他家属存活或者他们都选择放弃继承权,只有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此时他们亦有权享有父母资产的法定权益。

然而,如果上述两种情形皆未发生,兄弟姐妹并无辜占有父母任何部分的遗产,则不能享有继承的法律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父母的财产嫁出去的女儿有继承权

嫁出去的女儿是否有权继承父母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性别平等”的核心价值观,无论子女是男孩亦或是女孩,亦不区分女儿是否已经步入婚姻殿堂,是否为单身状态,他们在继承其父母长辈的财产与利益时,都应该获得同等的权益与机会。

因此,出阁之女有权继承属于其父母的遗产,除非法律另行规定或者被继承人在生前另有明确的遗嘱安排。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继承事宜发生之后,我们应当遵循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而遗嘱又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处理。

同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涵盖了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群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探讨父母的财产孙子是否有分配权时,我们需要考虑多种情况。一般来说,在法定继承顺序里,孙子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如果出现特殊情形,比如儿子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可能会发生代位继承从而获得一定财产分配权。然而,这中间还涉及到遗嘱的影响,若父母立下遗嘱明确财产分配,孙子可能根据遗嘱获得财产。另外,若涉及到家庭共有财产的情况,又会有不同的判定标准。你是否正面临着家庭财产分配相关的困扰,是否对财产分配中的特殊情况或者证据收集等方面还有疑问?如果有,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给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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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十条规定,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也就是说,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你将跟他们同等平分财产。例子:
A代表你父亲和母亲,
B代表你的后妈和后父,
C代表你后父后妈带来的小孩。
D代表你。分别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A百年之后,B在获得婚内财产的50%的情况下,B,C,D共同平均分配A所有剩余的遗产。第二种:B百年之后,除非B其中一个获得你的抚养权,也就是A的其中一个获得你的抚养权,你一样获得继承权。分配份额也是跟第一种一样。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综上所述,关于,其继承权是有相关明确的规定的。当爸妈提出离婚,在一般情况下,财产分割的流程是清晰公正透明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各自的利益不受侵犯。另外婚后共同财产分配最好协商解决,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广大人民群众还有关于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想咨询,可以向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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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老李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子李,女儿李,均已成家。李结婚后育有一子李某。由于李夫妇常年在外打工,李某自幼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祖孙感情非常好。,李某的奶奶因病去世,李某在和妻子商量后,将独自一人生活的爷爷接到自己家里照顾,李和李则按月支付一定的生活费。12月,老李因病去世。李某负责操办了爷爷的丧事,他的孝心博得了亲友们的一致赞赏。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老人刚去世不久,李就将侄儿李某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老李去世时留下了5万元存款,李要求分割这笔存款。李某称,爷爷去世时表示这5万元是留给自己的,因此拒绝将存款交出。但李某又拿不出遗嘱,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此遭到李的反对。双方协商不成,李遂向当地人民提起了诉讼。人民受理后通知李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李不愿意参加诉讼却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人民只好依法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李诉称: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老李将存款赠与他,那么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己和李才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作为孙子女,无权继承老李的遗产。李某则辩称:爷爷生前与自己共同生活,自己不但在爷爷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且在爷爷去世后又为他操办了丧事。爷爷去世时表示由自己继承这笔存款是合情合理的。
问:作为赡养祖父母的孙子女李某能否继承老李的遗产
本案中,李某称爷爷去世时表示这5万元是留给自己的,但又拿不出遗嘱和其他证据,因此无法认定其主张的事实,所以不能按遗嘱继承处理,只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处理。《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由于李健在,李某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而且也不属于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无权继承爷爷的遗产。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条也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上述法律赋予了非继承人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结合本案,李某自幼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在奶奶去世后又将爷爷接到家中赡养长达六年之久,在爷爷去世后又为其操办了丧事,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因此,依法应当分得适当的遗产。
孙子可以继承房产吗,孙子怎么继承祖父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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