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最新修订 |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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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判决的债权可转让,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对债务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转给第三人的行为。该债权转让需满足特定条件,如转让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无效,且债权要合法、确定、可转让。转让时双方应签协议并办理手续确保合法有效,总之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
法院判决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一、法院判决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法院所判决的债权是能够进行转让的。

债权转让指的是债权人把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这种行为。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的债权具备可转让的特性,不过要满足一些特定条件,像转让必须要通知债务人,倘若没有通知,那么这种转让对债务人是不会产生效力的。

与此同时,转让的债权得具有合法性、确定性以及可转让性。

在进行债权转让的过程中,双方应当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且办理相关的手续,以此来保证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而言之,法院判决的债权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要遵循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程序。

二、法院判决的商铺过户税费是多少

商铺交易税款在法院裁决中的具体数额 从原始发票中找出价差消耗,严谨地依据发票的记载与契约税票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以下方式计算: 1、房地产测量费用为每平方米 2.04元,由购买者承担; 2、估值费用通常为总价的0.5%(具体数额以实际估值为准),此项费用允许有一定程度的波动浮动限制; 3、契约税评估金额占总价的3%,同样由购买者主体承担; 4、所得税差额通常为总价的20%,由卖者负责支付; 5、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平米10元,主要由购买者承担; 6、申请执照的工本费用总计550元人民币,其中包含了5元增值税; 7、另需自行承担的其他营业税差额为总价的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三、法院判决的债务利息算法是什么

法院对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自判决书依法生效之日起,如需执行判决内容,逾期支付的利息将按照判决书中所规定的具体金额进行计算和支付。

此外,如果存在延期执行的情况,还需要按照案件延期审理的时间结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进行核算,并由法院强制执行该利息款项。

在延期审理期间所产生的一般债务利息,均应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的明确规定进行计算;若法律文书中并无对此类债权计息方式的明确规定,则无需进行计算。

而对于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其计算公式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所有金钱债务,乘以每日万分之一点七,再乘以延期审理的实际天数。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当我们探讨法院判决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时,要清楚这背后有许多相关的重要问题。比如债权转让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要通知债务人且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同时,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争议或者诉讼时效已过等情况。而且,受让人的资格也需要符合相关要求,以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您在债权转让过程中遇到诸如如何确定债权转让的价格、转让后的债权如何实现等与法院判决的债权转让相关的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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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你这种情况转让判决债权是可以的
法院民事决书中确定的债权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民事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债权转让的禁止情形,即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显然转让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因此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可以转让。
关于债权受让方是否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因此,《执行规定》第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且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权利承受人。因此,债权受让方只需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且证明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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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因为发生了一点民事纠纷,想要申请法律诉讼,请问律师判决债权有价转让的依据是什么,判决书能不能转让债权人?
[律师回复]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结合本案情形,合同性质与当事人的约定均不对债权转让造成任何障碍,关于判决书所确定债权的转让问题,目前亦属于法律无规定或者说规定不明确的阶段,但绝非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按照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资产管理公司将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李某,在实体法上不应存在争议。 第三,从司法实务的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按此规定,涉及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行为,法院须认可执行主体的变更请求,其本质上还是尊重私法自治的基础,这一规定的缘由、外观及效果均与本案极为相似,在法律规定不甚明了的状况下,完全可以参照适用该规定。 “买卖判决书”是经济快速发展和法治意识逐步提升之后所出现的新事物,不可否认,从某种角度看来,它可能损及法律、法院的权威,但绝不能因此认定转让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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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一个债权需要进行转让,但是对于这个方面的专业知识还不是很懂,想请教下对于制决债权转让是怎么操作的?
[律师回复]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往往看似简单,参与操作时会发现,问题盘根错节千头万绪。现将前人先辈总结的相关要领及法律条文摘录整理,分享如下:
首先,确定债权是指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对于一般债权转让,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三条),但确定债权的转让及转让后申请强制执行权的行使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虽有发布相关通知、规定,但其仅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债权以及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另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这两种特殊情形进行规范,对于一般确定债权转让在实务中应如何操作法律及司法解释鲜有规定。
为支持金融不良资产债权处置工作,最高院分别在05年、09年发布《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1号,以下简称“1号答复”],确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处置不良债权或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不良债权后将该受让债权再行转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
关于一般确定债权让与中的受让人是否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或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又有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第(2)项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2009年最高法在1号答复中规定:《执行规定》第18条第(2)项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予以明确。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但因1号答复为最高院对湖北省高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对于该答复能否适用于一般确定债权的转让,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如北京高院在2013年印发《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规定债权人依法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而2014年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彭鹏无偿受让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后应通过债权让与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方式实现该债权。直至201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4号指导案例才使这一问题得到初步规范。
“34号指导”重点在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其次,债权人履行告知义务也尤为关键。摘抄归纳几种常用告知方式利弊,供参考:
1、债权人(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签字或盖章,可视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2、口头、书面通知
鉴于债权转让口头通知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妥。
3、邮寄通知
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选择邮寄方式通知债务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选择EMS邮政速递并准确填写邮件收件人、联系方式、公司名称及地址;.邮件内件品名填写“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准确反映债权转让的内容和具体的受让人;.要求邮政公司加盖投递日期的圆章;.保留邮寄送达的回执证明,若回执显示拒收退回,联系邮政公司及投递员取得相关情况说明并加盖邮政公司公章,说明中要详细陈述揽投员曾经拨打邮件标注的收件人电话联系机主,机主拒收或有其他情形。
4、公证通知
虽然书面送达并取得回执是最佳送达方式,但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也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建议通过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通知,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可以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
5、公告通知
当债务人“玩失踪”下落不明、债权转让无法通知时,债权人能否通过“公告”送达要视债权的性质而定。若为金融不良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视为履行通知义务。对于普通确定债权,最高院在1号答复中明确: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
最后,关于转让协议的几点建议:
1、《债权转让协议》应写清确定债权转让之标的债权数额,若生效判决或裁决未明确违约金、利息等的具体数额(如判决中确定利息、违约金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应在协议中对判决或裁决的相关具体内容进行确认;
2、若确定债权之上设有担保权益,应明确该担保权益是否一同移转;
3、应确定债权文件原件保管主体及移交时间;
4、应明确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及通知义务的主体,以及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未履行该项义务时应负担何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5、应明确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如转让方应保证其有权处分标的债权、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继续对原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应如何处理等。
6、为保证债权转让的确定有效,维护各方利益,建议对《债转转让文书》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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