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代位权之诉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5-01-07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提出债权代位权诉讼需满足几个必要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到期;二是债务人未积极行使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消极行使债权使债权人遭受损失;四是债务人的债权不只是其个人债权。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债权人才能发起代位权诉讼维权。
债权代位权之诉条件有哪些

一、债权代位权之诉条件有哪些

在提出债权代位权诉讼时,需要严格遵守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并且确定无疑的,而且必须是已经到了必须要进行偿还的期限。

其次,债务人必须没有积极地行使他自己所拥有的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并未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向那些被视为他的债务人的人去索回他所持有的具有现金支付性质的到期债务

再者,债务人这种消极行使债权的行为必须已经导致债权人遭受了损失。

最后,债务人的这些债权并不仅仅是属于他个人本身的债权,例如,可以包含由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所产生的支付要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等人身健康相关的权利等。

总而言之,只有当所有的这些条件都得到充分满足之后,债权人才有权力通过发起代位权诉讼的方式来维护他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债权代位权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在理解和掌握债权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作为债权人必须享有对债务人的合法且已届至履行期限的债权。

也就是说,债权的存续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并且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然届满。

其次,作为被指使的对象,债务人必须表现出不愿意通过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来积极主张自己的债权。

第三个条件是,债务人生无可执行权的事实行为直接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效果。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并非为私人专属利益而生的份额权。

例如源自抚养关系、收养关系、赡养关系以及遗产继承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皆不能成为代位权效力所及的客体。

唯有全面满足上述构成要件之后,才有可能使债权人能够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行使代位权,以此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债权代位权的权利有哪些

债权代位权,乃债之保全制度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它在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或者迟延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为所享有的权利,进而侵害到债权人合法权益时,赋予了债权人以自身名义替代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权力。

这个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债权人有资格向次债务人直接主张该债务人对之享有权利,以便达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目的;同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也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范围内。

举例来说,假设甲欠乙十万元债务,丙又欠甲八万元债务,然而甲却未能积极地向丙主张这部分债权,在此情况下,乙便可依据代位权,代替甲向丙主张八万元的债权。

但是,若乙对甲的债权仅有五万元,那么乙在行使代位权时,最多只能向丙主张五万元的债权。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在了解债权代位权之诉条件有哪些之后,我们还要清楚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例如,在行使债权代位权胜诉后,次债务人应如何履行债务,这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最终能否顺利实现债权。还有,当存在多个债权人时,债权代位权之诉的结果如何分配也是一个关键问题。这些问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中都非常重要。如果您在债权代位权相关事务中,对上述提到的这些问题或者其他未涉及的细节存在疑问,想要深入了解更多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那么请不要犹豫,直接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9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48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债权代位权之诉条件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46****45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3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13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3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2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7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1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6****54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3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0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8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6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7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48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5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苏州135****5706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52****102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80****169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法条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权人代位权法条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之间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务承担由于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受,债务承受人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出发,《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合同需经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
在此,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协议是对债权人发出的要约,债权人的同意即是承诺,债务转移协议的内容始发生效力,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合同消灭,而与第三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正是在此意义上,德国民法理论上将债务转移作为合同消灭的原因。在转移方式上,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转移合同外,理论上债权人亦可与第三人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由第三人承受债务人所负合同义务,在此种方式下,债务转移是否需经债务人同意
通说认为,第三人承受债务人的合同义务对于债务人来说并无不利,只有益处,故无须经其同意,惟需通知债务人。而对于《合同法》所规定第三人履行合同,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无需第三人同意即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生效,第三人是否同意履行只关系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合同义务是由债务人本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即使其不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本合同仍然有效。的地位不同。债务转移合同,由于第三人承受了债务人的债务,完全代替了债务人的地位,与债权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是合同的当事人,其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也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基于原合同而享有的抗辩权。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属于为第三人设定负担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而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当事人。
对于债权人来说,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所谓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见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其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不承担合同不履行的责任。因此债务人并未脱离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仍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
对于此类事实,为了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内容结合当事人的主张来分析,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债务人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承担责任,则表明其仍未脱离债务人的地位,第三人承但清偿义务只能视第三人为替代履行人。
如果第三人同意履行债务而合同对第三人的责任和地位约定不明,则应结合债权人和第三人的主张来认定,如债权人第三人,而第三人也以合同当事人身份提起抗辩,则可以认定双方以自己的行为确定了合同内容,认定债务转移另一方面,如债权人主张而第三人否认债务转移,由于该合同既可认为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债务承担而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活动,也可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在第三人否认时如何认定就产生两种制度价值的冲突问题,即保护债权人还是保护合同外第三人 应该认为债权人经过慎重考虑选择了债务人作为其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疑问的情形下,即使第三人的履行能力更强,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更有利于债权人,仍应确定债务人为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这种选择对其债权也不会产生比其与债务人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风险更大,同时也兼顾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保护了合同外第三人的利益。
德国《民法典》第329条即规定“当事人的一方在契约中不承担他方的债权人的债务而承担向他人债权人为清偿的义务者,在发生疑问时,不得视为债权人已直接取得向该当事人请求清偿的权利。”此规定明确了在债务承担人或替代履行的第三人的确定产生疑问时,仍认定债务人为合同当事人,排斥债权人对第三人的直接权利要求,该规定对于我们区别债务转移和第三人履行仍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后有哪些效力
[律师回复]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
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财产不足的,依据各自债权数额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无论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均对其产生效力如果其他债权人参加诉讼,该判决也对其产生效力,反之则否。
5、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已着手实行代位权并在通知债务人之后,次债务人才取得的对债务人的抗辩是否可以对抗债权人要视情况而定:如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而对债务人所取得的抗辩,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如因其他事由取得的抗辩可以对抗债权人,例如对债务人的清偿等。
6、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7、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当事人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当事人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请问,变更代理人之前的债务与现在代理人老婆有没有义乌承担?
[律师回复] 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代理人只有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才能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首先,代理人应认真工作,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无偿代理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尽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在有偿代理中,代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其次,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由于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据客观情况随时给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构成代理人过错;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次,代理人应尽报告义务与保密的义务。若代理人未尽到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应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被代理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为。判断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是否维护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标准,因代理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对于委托代理,其标准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主管利益;对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标准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客观利益。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及债务人与第三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到清偿期。(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合同法,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在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作出协议,还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律师回复] 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做出协议,但该协议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具体法条可以看出,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就此所订合同,通常称为第三位代为履行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的部分义务或全部义务的合同。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特征
1、第三人非当事人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须第三人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2、对第三人无约束力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第三人可以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3、对缔约方有约束力合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或者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予以补正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所谓法律上的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定的客观事实,这种事实的发生,可依当事人的作为或,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合同一方履行债务的辅助人,相对于债权,随其产生而产生,但亦并非债的关系发生时即为发生第三人代为履行,须具有一定的构成条件才形成此种法律效果,具体构成条件如下:
1、存在债权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并且是合法的,如果缔约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也就等于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更谈不上第三人代为履行。
2、第三人承诺缔结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时,须有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承诺,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定,这是积极要件。如果没有第三人的承诺,或者第三人根本不知道,仅仅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两厢情愿,即无法构成第三人承诺履行合同,第三人也无权履行。第三人承诺履行的债务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
3、无条件履行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合同中,第三人应是无条件的履行,如果有条件,有义务,那就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上的合同了,比如保证合同。
四、特别提示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做出协议,但该协议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债权人目的是保证债权得到清偿,则应采取三方签订其他形式的合同。参考资料:《合同法》(第三版)崔建远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4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儿子向贷款公司借款50万元,承诺两年还清,但是两年儿子生意没有起色跑了贷款公司找到我。我儿子的债务承担 代为履行我作为第三人偿还债务可以吗?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确立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与债务承担制度确有类似之处,比如都涉及到“第三人”,同时,即使债务承担 代为履行也有分别,审判实践中机易混淆,有必要予以厘清。
一、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问题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此即“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有一种谓之约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主体,不承担不履行的责任。其二谓之自愿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并没有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第三人却基于和债务人的某种关系而自愿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笔者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就应当承认其效力。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即是约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其具有以下特征:
1、代为履行并不是合同义务的转移,既可以由第三人单方面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由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代为清偿的协议;
2、代为履行,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如果第三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有瑕玼,债权人不得向其主张,而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关于债务承担问题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债务承担的明确规定。
所谓债务承担即债务人的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它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自己承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对移转的债务不再承担义务的行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又称债务的加入或共同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既可以因法律规定而发生,也可因法律行为而发生,但以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的债务承担最常见。
其构成要件是: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所移转的债务须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的移转达成合意;
4、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即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成为新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其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2、抗辩权随之移转(《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但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进行抗辩,而只能就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违约金等等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通过上述分析,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是:
1、生效条件不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转移合同,以债权人同意为要件,明示、默示均可;而第三人代为履行仅由第三人向债务人表示愿意承担债务,并通知债权人即可。
2、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承担中,若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则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若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则第三人加入原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中第三人未成为合同当事人,其仅仅只是债务履行的辅助人。
3、责任承担不同:在债务承担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如若其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第三人代为履行时,第三人未加入原债权债务关系,其不履行或履行不能时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民事责任。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公司法人代表变更后原法人代表还需承担之前的债务责任吗?
[律师回复] 法律问题: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当初贷款时由我签字。现在想要变更法人代表,请问变更之后我是否还需要承担债务责任公司贷款属于公司债务,法人、公司名称等信息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债务的承担,与您个人没有直接关系,即仍由公司承担责任。律师: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相关知识——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区别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作为民事旦担测杆爻访诧诗超涧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法人职权。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34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公司能否代扣工资解决员工之间的债务纠纷?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员工
A和
B均为某公司的正式员工,员工A为B的直接领导,员工B借A一笔款项并迟迟未还。后两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员工B同意通过工资扣款进行归还,即由公司在员工B每月的工资中扣去一定数额的工资,然后将该部分工资发给员工A。现员工A和
B请求与公司一同签订一份三方的书面协议,将上述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对于员工A与员工B自愿达成一致后,公司能否根据签订的书面协议直接扣除员工的工资,现做出以下分析:
1、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对第十五条做出补充说明,“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对于公司代扣B员工工资偿还第三人的债务,虽然有书面协议,且是员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这种情况并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涉及劳动法律关系。这种代扣工资不属于《规定》及补充规定中列明的可以代扣工资的所有情况。没有的判决和裁定,仅凭借书面协议,公司的这种代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会被认定为“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而根据《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根据规定公司这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风险,如若将来B员工以此为由提出劳动仲裁,公司不仅需要将代扣的员工工资补齐、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还可能要支付赔偿金。
2、在该三方协议中,员工A、B系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是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债务承担,是担保行为亦或是其他,难以界定其间的法律关系。但无论是何种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员工A与B将来就还款相关事宜发生诉讼纠纷,肯定会根据该三方协议的约定,将公司列为民事诉讼第三人,公司也会被牵扯入员工的纠纷中去。
3、在该债权债务关系中,员工A有双重身份,他既是债权人又是B的直接领导。若将来B员工对归还欠款的情况有异议,提出其与A员工及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是在公司与上级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自己并非自愿只是为了保住工作,并提交一些“所谓的”证据来支持其说法。根据《民法总则》第150条的规定,一方或第三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那么该协议可能会处于被撤销的相对无效的状态,公司还可能面临需要再次补足B员工工资的风险。对于公司来说,签订三方协议、扣划员工工资在操作上很容易,但是给公司造成的风险相对较大,为了控制公司将来可能面临的风险,防止公司牵扯进一些不必要的诉讼,以及维护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建议公司不要参与代扣员工工资偿还他人债务的行为,由员工自行协商解决债务问题。若今后员工A与B就该债务向提讼,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后续可以依据的判决书等裁判文书协助执行。同时公司也应当注意除了《规定》、补充规定中的几种情况,不要轻易克扣员工工资,否则可能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后果。
夫妻债务代理代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员: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庄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我们作为被告2庄某某的代理人,通过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原告的债务因胡某某未到庭,借款是否事实、因何原因借款以及借款有无归还等情况被告2一无所知,但即使借款事实存在且至今尚未归还,也系胡某某个人债务,与被告2无涉,理由如下:
(1)虽然该债务发生在胡某某和被告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2从来不知道有该笔债务,也从未在借条上签过名,没有与胡某某有共同的借款合意,胡某某该笔债务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从本案情况来看,原告方无法举证证明胡某某的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事实上在2011年借款期间,被告2家庭确实也不需要如此巨额的借款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儿子才6岁,不存在需要留学等情况,家庭成员也没有生过重大疾病,故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胡某某个人债务。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代理人认为这条规定与婚姻法的精神相违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为应当以“为共同生活需要负债”为条件,而不是只要有婚姻关系存在任何一方的负债都是共同债务。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个人负债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婚姻关系变成一种非常危险的关系,一旦婚姻出现危机,一方可以通过向外负债来损害另一方利益,而另一方却毫无办法,因为不可能一天24小时跟在后面去防止另一方借款,这完成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而相反,作为出借方,是否需要由夫妻共同来负债却完全有条件事先作好准备,如果要求借款人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在借款时可以要求由夫妻双方共同来签字,否则就不借。因此,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规定更为合理,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浙江省也一直按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而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其本意是防止夫妻通过离婚等形式恶意逃废应共同承担的债务,并没有废除2009年的指导意见内容。其因此,该条规定的后面加有“同时也要防止不适当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奉化市人民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体现了省高院2009年指导意见的精神,也是这样认定的。
(2)被告2与胡某某结婚时没有感情基础,胡某某系再婚,被告2是在34岁的时候才经人介绍与胡某某相识,当初被告2也是因为年龄较大仍未婚,在家里人的压力下才勉强与胡某某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合,被告2多次有离婚的念头,但因为孩子年幼以及家里人的劝阻才没离婚,目前两人已分居。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某从来没有跟被告2说过要向外借款。至于被告2在奉化市山水绿色包装有限公司所占的10股权,这是胡某某在2012年期间才将10的股权登记到被告2名下,该笔债务发生在2011年5月份,那时被告2还不是山水绿色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2一直在学校当老师,完全不清楚公司经营状况,另外公司是具有的法人资格,因此,即使胡某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借款,也与被告2没有关系,何况财务说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公司经营。因此,不能因为被告2在公司占有10的股权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
(3)代理人认为,就原告方的情况看,也应当认定该笔债务为胡某某的个人债务。原告李某某是开担保公司的,是有社会经验的,也是有常年法律顾问的,其应当知道要夫妻共同来承担该笔债务需由两夫妻共同签字在法律层面会比较安全。从其第二次出具借条时让胡某某找担保人签名也可以看出原告的精明之处。借如此巨额的借款给胡某某,可以说李某某作为举债之人是比较主动的,如果在借款当时,原告要求被告2过来签字确认借款可以说是非常简单的,如果借款当时,胡某某和被告2两夫妻确实需要这笔钱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被告2也是会应原告要求过来签字的。但原告却没有要求被告2过来签字,可以说明原告也存有故意要向被告2隐瞒胡某某借款的意图,因为如果借款当时被告2知道,肯定要阻止胡某某去借款。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2的诉请。
年月日。
什么是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二、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区别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
(一)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二: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
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归属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或归于债权人,或归于债务人,或归于第三人,均无不可。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时,选择权应归于债务人一方享有。
(二)将债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
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不容易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而言,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
2、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债权代位权之诉条件有哪些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