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是以谁的名义授予的
债权人若想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必须立足于以其自身名义展开。
依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若债务人为逃避债权偿付义务,恶意忽略或延期执行其应当清偿之特定债权,导致债权人产生实质性损失时,此时,债权人有权利向法院提交诉请,请求允许自身得以替代债务人执行其相应的债权。
当然,对于纯粹专属债务人身心健康、尊严以及其他个人权利等方面的债权则不在此列。
行使代位权应具备特定且严谨的条件限制,如要求债权人得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债务人需存在明显怠慢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
此外,债务人本身所具有的债权已经超过履行期限;
最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还需要对债权人造成显著的经济损失方可。
在实际应用的法制环境下,行使代位权这一权利需要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准,以确保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代位权是以谁的名义行使的
债权人关于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这是因为,在特定情况下,债务人可能不会主动积极地行使他们所享有或应有的对第三方的法律权力来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这种行为无疑会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他们对第三方的相关权利。
举例来说,假设甲欠乙一笔债务尚未偿还,丙也欠甲一笔债务同样未能按时归还,然而甲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向丙追讨,在此种情况下,乙便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丙提出索要债务的请求。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所能涉及到的范围仅限于其自身的债权。
此外,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必要费用,都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如果债权人针对次债务人发起的代位权诉讼经过了人民法院的审理并被判定为代位权成立的话,那么次债务人就应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三、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吗
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的一种权利。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当债务人出现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的情况,并且这种行为已经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就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去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这就是代位权的基本含义。
在实际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是有一系列法定条件需要满足的。
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这是基础;
债务人得存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也就是该行使权利的时候却不积极行使;
并且这种行为确实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
而在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上,是以债权人自身的债权为限的,不能超出这个范围。
同时,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是由债务人来负担的。
总的来说,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明确是债权人,并且是以债权人自身的名义来进行相关操作的,这就是代位权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当我们明晰代位权是以谁的名义授予的问题后,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一些要点。比如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问题,一般来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另外,代位权行使的费用承担也是关键,通常由债务人负担。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关于代位权的具体情况可能会十分复杂。倘若你对代位权行使范围的具体界定、费用承担的特殊情形等还有疑问,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提供精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