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自动办理取保候审还要开庭吗

最新修订 | 202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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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手段,不意味着民事事件终止。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不阻碍案件深入调查与检察官审查,案件通常要经法庭审判。但审判主体和时间依实际情况及调查审查结论而定。若调查后确认无犯罪等情况,案件可能无需进入指控审判阶段,多数情况下它是临时司法措施,嫌犯需配合等待审判。
公安机关自动办理取保候审还要开庭吗
公安机关自动办理取保候审还要开庭吗

一、公安机关自动办理取保候审还要开庭吗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性手段,并无预示着该民事事件即告终止。

若公安局自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员采取取保候审之策,亦无法阻挡此类案件的深入调查及检察官的细致审查过程,通常这类案件还需经过法庭审判。

然而,由谁进行审判及何时判裁尚需依据该案的实际状况以及调查、审查的最终结论。

假如在深入调查后,确认犯罪行为并不存在,抑或犯罪情节极度轻微且不构成任何犯罪等诸多因素出现,那么很有可能此类案件无需再进入到指控犯罪及审判阶段。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取保候审只是审理该案之前的一个暂时性的司法措施,犯罪嫌犯必须严格执行与取保候审有关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司法机构的办案工作,等待法院方面发出的开庭通知并接受最终的审判裁决。

二、公安机关自动办取保后判决结果会怎样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与最终的判决结果并无必然联系。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

判决结果取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如果经法院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判处相应刑罚,可能是实刑,也可能是缓刑等;若查明犯罪嫌疑人无罪,则会作出无罪判决。所以,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后,最终判决结果有多种可能性,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

三、公安机关自动办取保后会面临怎样审判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非案件的终结。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后,案件仍会按刑事诉讼程序推进。

后续,案件通常会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会对案件证据等进行全面审查,判断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到了审判阶段,法院会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判。如果经审理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会根据罪名及相应量刑标准结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判处相应刑罚,可能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若认定无罪,则会作出无罪判决。不过,取保候审不意味着必然判处缓刑等较轻刑罚,一切要以法院最终的审判结果为准。

当我们探讨公安机关自动办理取保候审还要开庭吗这一问题时,要知道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终结。即便办理了取保候审,后续仍可能面临开庭审判,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侦查、审查起诉进展以及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等情况。而且,即使开庭,最终的判决结果也存在多种可能性,可能会被判处实刑,也可能会有缓刑等其他判罚。要是你对取保候审后开庭的流程、判决结果的影响因素等还有疑问,别担忧,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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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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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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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在侦查或者审查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第二十四条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人民决定开庭审理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被告人,同时通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第二十五条对被取保候审人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执行刑罚,但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
第二十六条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没收或者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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