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违背诚信原则致对方信赖利益受损而需承担的赔偿责任,认定需满足四个要件。
2.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基础,缔约阶段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有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可能担责。
3.主观过错是必要条件,涵盖故意和过失,像隐瞒重要事实或疏忽未告知关键信息。
4.存在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因信赖合同成立而产生费用支出、财产损失等情况。
5.因果关系也很关键,即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信赖利益损失之间要有因果联系。
6.为避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先合同义务,保持诚信,及时准确地履行通知等义务,避免主观过错,审慎对待缔约事宜。
二、民法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信赖利益损失。
其一,直接损失,涵盖缔约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等)、准备履约所支出费用(为生产货物采购原材料的费用等)、已付金钱的法定孳息(交付资金的利息)、为恢复原状所支出费用。这些是因信赖合同成立而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
其二,间接损失,主要指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不过,该损失需是在可预见范围内,且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需注意,赔偿范围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即赔偿结果不能让受损方处于比合同正常履行更好的状态。同时,要遵循过失相抵原则,若受损方自身也有过错,应相应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
三、民法中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损失为限,旨在使受损方恢复到缔约前状态。
直接损失涵盖为缔约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等;准备履约所花费的费用,像仓库租赁费用、设备采购费用等;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间接损失主要指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不过,赔偿需遵循合理预见规则,即损失是缔约时可预见的;还应符合减轻损害规则,受损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损失不赔。并且赔偿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若赔偿额超过合同履行可获利益,有违公平原则。
当探讨“缔约过失责任是如何认定的”时,除了核心的认定问题,还有一些关联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在认定缔约过失责任后,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就是一个关键问题。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如为缔约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还有间接损失,像因丧失与他人订立合同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另外,在实际情形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很重要,一般是由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你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认定后的赔偿问题、举证难题等存在疑惑,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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